留職停薪業務

留職停薪~

一、留職停薪事由:
 
☆ 應予留職停薪事由:
          1.依法應徵服兵役者.
2.選送國內外進修,期滿後經奉准延長者.
3.自費申請國內外全時進修,其進修項目經服務機關學校認定與業務有關,並經核准者.
4.配合國策奉派國外協助友邦工作者.
5.配合公務借調至其他公務機關任職,且占該機關職缺並支薪,經核准者.
6.配合科技發展、推展重要政策或重大建設借調至公民營事業機構、政府捐助經費達設立登記之財產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財團法人服務,經核准者.
7.受拘役或罰金之確定判決而易服勞役者.
8.請病假已滿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2款延長之期限或請公假已滿規則第4條第5款規定之期限,仍未能銷假者.
☆ 得申請留職停薪事由(由各機關考量業務狀況依權責處理):
1.養育3足歲以下子女,並以本人或配偶之一方申請為限,各機關不得拒絕.
2.本人或配偶之直系血親尊親屬老邁或重大傷病須侍奉者.
3.配偶或子女重大傷病須照護者.
4.配偶因公派赴國外工作或進修,其期間在1年以上須隨同前往者.
5.其他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認定之情事者.
特殊:
1.教師受未滿1年之有期徒刑確定,或受拘役或罰金之確定判決而易服勞役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無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第8款情事者,其服刑期間以留職停薪處理.
2.各國民中小學校教師及未納入銓敘職員,應依「教育
  員留職停薪辦法」規定辦理.
二、留職停薪申請作業:
 
   當事人填寫申請書及提供相關佐證資料.【依教育部99年8月11日台人(二)字第0990128405號函暨101年9月12日臺人(二)字第1010162778號函釋,教師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每次以不少於6個月為限,但如可請求之期間不足6個月(如子女為2歲8個月)或因特殊事由經與服務學校協商合致者,得不受「每次以不少於6個月為限」之限制。】
   會人事單位簽核意見.
   機關首長核示.
   核定後會辦相關單位知照,並將相關權益告知當事人.
   處理職務代理事宜.
   具公務人員身分者,應檢具派免建議函報教育局,再行報銓敘部辦理動態.(登載人事資料35表)
 教師申請留職停薪應於1個月前提出,俾預留作業時間供學校遴聘代理、代課老師【依教育部100年12月28日台人(二)字第1000923636號函】
 
三、復職(回職復薪)作業
 
   屆滿復職(服務機關通知)
1.留職停薪人員服務機關應於留職停薪期間屆滿前三十日預為通知留職停薪人員.
2.留職停薪人員,應於留職停薪期間屆滿前二十日內,向服務機關申請復職.
3.逾期未復職者,除有不可歸責於留職停薪人員之事由外,視同辭職.
   提前復職(當事人提出申請)
1.留職停薪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因留職停薪原因消失,應於原因消失之日起二十日內,向服務機關申請復職.
2.服務機關應於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通知其復職.
3.逾期未復職者,除有不可歸責於留職停薪人員之事由外,視同辭職.
   作業流程:
1.當事人填寫復職申請書.
2.人事單位簽註意見,並陳機關首長核示.
3.核定後會辦相關單位知照,並將相關權益告知當事人.
4.具公務人員身分者,檢具派免建議函報局,再行報銓敘部辦理動態.(登載人事資料35表).
四、注意事項
 
   依法服兵役
1.服役期間其公保費仍應繼續繳納,惟其自繳部份改由機關補助,又其入伍資料應填異動表報公保處(異動說明欄註明”服兵役人員”).
2.健保辦理轉出作業.
3.退撫基金辦理停保作業.
4.教師學年度辦理成績考核時,可併計服役期間辦理年終(另予)考核,作業時應向服役教師之部隊要其平時考核資料,以憑辦理成績考核作業,其考績用語為〔依法服兵役留職停薪晉本薪一級不給與獎金〕,依規定期間報到復職,則可併計辦理當學年度的年終考核,其用語則依正常之考核程序辦理.
5.若服役時漏辦成績考核,復職後憑本府同意復職函及退
  伍等資料補辦成績考核作業.
6.公務人員留職停薪服義務役期間不得併資參加考績.
7.應徵服兵役留職停薪者,應於留職停薪期間屆滿之次日復職.若復職日為例假日可順延至上班日之上午或上班日報到(行政程序法第48條第4項規定『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該日之次日為期間之末日;期間之末日為星期六者,以其次星期一上午為期末日』) .
8.復職後辦理公保及退撫基金、健保等復保作業.
9.服義務役期間得購買退撫基金費用併計退休年資.
   育嬰、侍親留職停薪
1.育嬰留職停薪期間繼續參加公保、健保,機關補助部份仍得繼續補助。.
2.教師育嬰(三足歲前)留職停薪除特殊事故外,每次最少
  6月;除相關證件外,應檢附配偶未申請育嬰留職停
  薪之切結書.
3.留職停薪期限以二年為限,必要時得延長一年.
4.退撫基金需辦理停保作業.
5.留職停薪期間如發生請領生活津貼之各項補助事故時,因其既已停薪,自不宜再發給各項補助費。惟育嬰或侍親留職停薪期間發生有眷喪補助之事實,得從寬發給喪葬補助,並自94年5月2日起生效.
6.公保:侍親留職停薪者,公保可選擇自付全額保費(指自付額+機關補助額)繼續參加保險。無論選擇繼續加保或退保,一經選定後不得變更,並應填具「同意書」一式二份,一份送公保處,一份自存.
7.健保:二年內之留職停薪,在徵求學校同意後,得由學校以原投保金額繼續投保(機關補助款部份由學校繼續負擔,自付部份由當事人按月繳給學校)。或以其他適法之身份加其他保險育嬰留職停薪人員健保僅需繳納自付部分保險費,並得選擇按月或遞延繳納,選遞延繳納者最遲得自留職停薪之日起三年後開始按期依限繳納,其政府補助之保險費仍由學校支付.
8.為維護學生受教權,教師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原則上以學期為單位(最少6個月),如有特殊需求則由學校與教師協商課務及時點事宜,尚不得逕予要求配合「自開學前一週至當學期(年)休業式後一週」為原則,或結束時點應配合「至學期終了之日(1月31日或7月31日)」。但如可請求之期間不足6個月或因特殊事由與服務學校協商合致者,得不受「每次以不少於6個月為限」之限制。
   進修留職停薪
1.各機關學校選送國外進修之公務人員,其進修期間如下 :
(1)入學進修或選修學分期間為一年以內。但經各主管關核准延長者,延長期間最長為一年.
  (2)專題研究期間為六個月以內。必要時,得依規定申長,延長期間最長為三個月.
(3)經中央一級機關專案核定國外進修人員,其進修期最長為四年,不受前項限制.
2.各機關學校選送國內全時進修之公務人員,其進修期間年以內。
 但經各主管機關核准延長者,延長期間最
長為一年。前項全時進修之公務人員於寒暑假期間,應返回機關上班。但因進修研究需要,經各主管機關核准者,不此限.
3.自行申請全時進修之公務人員,其進修項目經服務機關學校認定與業務有關,並同意其前往進修者,得准予留職停薪,其期間為一年以內。但經各主管機關核准延長者,延長期間最長為一年.
4.公立中小學教師不得以進修或其他事由申請留職停薪至國內外大學進行博士後研究工作。
5.公保可選擇自付全額保費(指自付額+機關補助額)繼續參加保險。無論選擇繼續加保或停保,一經選定後不得變更,並應填具「同意書」一式二份,一份送公保處,一份自存.
6.健保辦理轉出作業.
7.退撫基金辦理停(退)保作業.
 
 
五、法令依據
 
 
六、表格下載
 
   派免建議函.doc(適用公務人員)
   動態登記書.doc(適用公務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