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教師敘薪作業應檢附證明文件

(一)、候用(甄試及格)新進教師:

1教育局分發函

2聘書

3學歷證書

4學分證明書

5教師證書

6實習證明或代課折抵實習證明

7公務人員履歷表

 

(二)、外縣市國民中小學調入本市服務教師敘薪

     (他縣市介聘進用者,請俟該學年度成績考核結果,連同原校考核通知書一併辦理敘薪):

1教育局函及調入名冊

2聘書

3最後成績考核通知書

4原服務學校離職證明書

5公務人員履歷表

 

(三)、本屆公費分發生敘薪:

1教育局分發函

2聘書

3學歷證書(即結業證明書)

4公務人員履歷表

 

(四)、公費生實習期滿取得教師證書之教師敘薪:

1教育局分發函

2聘書

3學歷及學分證明

4實習證明

5教師登記證

6公務人員履歷表

 

(五)、代理教師敘薪:

1教育局分發函(或學校公開甄試有關資料)

2聘書(聘任職務應填寫為「代理教師」)

3學歷證書

4學分證明書

5續代人員應檢附原敘薪通知書

6請註明代理?缺,或代理○○○兵缺

7公務人員履歷表

 

(六)、教師取得較高學歷者敘薪:

1進修同意函

2教師登記證

3原畢業證書

4新畢業證書

5歷年考核通知書

6歷年核薪通知書

7師大畢業實習期滿晉級通知書

8男性教師服兵役期間年資證明

9如任職期間有提敘年資者附核薪通知書

10留職停薪進修者應檢附留職停薪核備函、留職停薪復職函。

 

(七)、原師專畢業教師再取得學士學位者敘薪:

1原畢業證書

2新畢業證書

3最早初任教師時派令

4歷年考核通知書

5師專畢業實習期滿晉級通知書

6男性教師服兵役期間年資證明

7如任職期間有提敘年資者附核薪通知書

 

(八)、教師取得國外較高學歷改敘:

               1教育部已建立參考名冊之學校,附駐外單位驗證之國外學歷及歷年成績證明書。

               2內政部入出境管理局核發之入出境紀錄。

               3國外學歷及歷年成績證明書經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法院公證中譯本。

               4非參考名冊之學校依「國外學歷查證認定作業要點」查證後,附駐外單位查證後中、英文學歷證書。惟若國外學歷經本府查證(驗)有案者,僅需檢附查證(驗)有案之核薪通知書即可。

(九)、職前年資之採計:

              初任或非自公立學校轉任之教師,依規定須重新核薪,即按學歷起敘並採計與現職職務等級相當(指現敘薪級)並且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按年採計提敘薪級,其職前年資採計類別暨應檢附證明文件說明如附表。

 

教師職前年資提敘應檢附證明文件

類別(職前年資)

檢附證件名稱

備註

公立學校專任教師年資

1.派令或聘書。2歷次核薪通知書及成績考核通知書。3.離職證明。

 

私立學校專任教師年資

1符合私立學校任教資格之教師證書或試用教師證書。2任職私立學校當時畢業證書。3.服務成績優良證明書或歷年成績考核通知書。4.聘書。5.離職證明書。

任職私立學校專任教師當時,若未具合格教師證書或試用教師證書之年資,不予採計。

聘期為三個月以上長期代理教師年資

1.核薪通知書或派令。2.服務成績優良之服務證明書。3.聘書。4.私立學校聘期為三個月以上代理教師年資比照辦理。

 

幼稚園專任教師年資

1.幼教教師證書。2.成績考核通知書或服務成績優良證明書。3.私立幼稚園專任教師比照辦理(加附任職幼稚園教師當時學歷證明文件、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立案之證明文件)。

任職幼稚園專任教師時,若未具合格幼教教師證書之年資,不予採計。

講師、助教教師年資

1.講師、助教教師證書。2.成績考核通知書或服務成績優良證明書。

 

軍職年資(常備軍官)

1.歷次尉級以上軍官之任官令。2.退伍令。3.以上二者遺失或不全者,得逕向國防部或團管區申請查證。

依「後備軍人轉任教職員軍職年資比敘表」規定採計職務等級相當軍職年資,逐年採計,並受退伍時軍階所比敘之最高薪限制。

服預備軍官役年資(二年及四年制)

1.授予官階後之任官令。2.退伍令。3. 以上二者遺失或不全者,得逕向國防部或團管區申請查證。

在本薪二三0元範圍內,每滿一年提敘一級。

聘用人員年資

1.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或行政院暨所屬各級機關約聘人員注意事項進用之法令依據證明。2.銓敘部登記備查有案之證明。3.支薪證明。4.考績或考成通知書或服務成績優良證明書。

 

約僱人員年資

1.依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進用之法令依據證明。2.服務成績優良證明文件。

 

公務人員年資

1.考試及格證書。2.歷次派令及銓敘部審定函。3.歷年成績考核通知書。

 

職業訓練師年資

1.職業訓練師證書。2.服務成績優良之證明文件或考成通知書。3.聘書。4.離職證明書。

 

 

 

正式教師敘薪:(修畢教育學分,具合格教師證者。)

博士學位
330元起敘
碩士學位
245元起敘
師範院校畢業或一般大學畢業
師資培育法施行後 190元起敘
師資培育法施行前 180元起敘
師專畢業
160元起敘

曾任下列年資者,得檢證申請提敘:

1曾任三個月以上,敘薪有案支領月薪之代理教師,檢附敘薪通知單及加註服務成績優良之服務證明書。
2教育行政機關核備有案或私立學校聘書及加註服務成績優良之服務證明書。
3行政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之派令、考績通知書。
4曾任預備軍官之退伍令。
5曾任依「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僱用之約僱人員年資,視同相當委任年資,得於本薪230元
 範圍內,每滿一年提敘一級,檢附註明服務成績優良之服務證明。
6年資之採計以考核年度為原則,且與教師職務等級相當、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
7職前曾任行政機關公務人員於轉任教師時,得由下列三種敘薪方式中擇一辦理:
 (一)按學歷敘薪(惟其職前年資,如低於依學歷起敘之薪額者,係屬職務等級不相當,不予提敘薪級)。
 (二)以考試及格資格起敘(惟考試及格前之年資不予採計)。又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或相當之特種
    考試及格者,不宜比照參加公務人員高等或相當之特種考試及格者,自二三○元改敘或起敘薪級。
 (三)在教師本職最高年功薪範圍內,逕按其銓敘有案之俸級換敘支薪。
8有關醫事人員未依各該專業法規定辦理執業登錄之年資,不得視為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予以採計提敘俸
 級(銓敘部八十五年八月廿一日八五台中甄四字第一三三九一一七號函)。
10教師取得較高學歷申請改敘或提敘,其學歷與經歷時間如有抵觸者,僅得擇一採認,如係在夜間學校畢業
 者,得併予採計。但依教育部78.06.13台七八人二字第7708號函釋,基於我國學制,各大學研究所並未設
 夜間學校,故參加研究所在職進修取得碩士學位辦理改敘時(含夜間上課者),學歷與經歷時間仍然抵觸
 ,僅得擇一採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