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深優良教師獎勵作業流程

資深優良教師獎勵作業流程

 

 

一、資深優良教師獎勵作業流程

1.人事資訊系統自動產生(或依檔案資料)。

2.公告資料,有錯漏者至人事室更正

3.召開審查委員會。

4.陳校長核定。

5.函報教育局核定。

6.依通知填送奬勵金申請單。

7.給與受獎教師公假參加表揚大會。

二、注意事項

1.各級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學校在職專任合格教師,至每年七月底連續實際從事教學工作屆滿十年、二十年、三十年、四十年成績優良者,於每年四月底以前,由服務學校負責審查之並應成立審查委員會,負責資深優良教師獎勵之審查事宜

2.推薦表內學經歷資格各欄應詳實依有關證件確實審查填寫,並由學校人事主管審查後在各欄備考項內核章。

3.造報表冊:

(1)服務屆滿四十年:獎勵名冊、簡介、照片兩張、人住址電話等名冊。

(2)服務屆滿十至三十年:資深優良教師推薦表、獎勵名冊、統計表。

三、函釋

1.得併計長期代理教師及代用教師、試用教師年資,惟以連續在職為限(代理年資折扺實習者不計、連續任職年資採月不採日)。

2.兼課、代課教師不得併資辦理資深優良教師獎勵。

3.外國大學或研究所任教年資不予採計。

4.師大畢業生服務年資可自實習當年開始計算年資(指舊制者)。

5.軍事學校任教年資可採計,惟仍應自教育部認可各該校學籍生效之年月起算。

6.教師經學校薦送進修(非留職停薪者)於畢業後仍返原校或分發繼續任教者,進修期間不採計,但進修前後之年資,可視為連續。

7.曾任公立學校教師退休後,續在私立學校任專任教師,服務年資未中斷,且未曾接受同年屆之獎勵者,其公、私立年資得併計。

8.優良教師獎勵金免納所得稅。

9.教師最近三年成績考核符合規定,但曾有記過(大過)處分而為記功(大功)相扺銷者,得予以獎勵,惟如其記過處分未經抵銷,雖經考核晉級或給予獎金,仍不得予以獎勵。

10.教師因案停職,復職後其停職期間之年資不計,停職前後年資可視為連續。

11.教師辭職就讀研究所,於畢業後仍任教師,未曾中斷者,扣除進修時間後,其前後年資視同連續。

12.附設補校任教年資,如於任教時為編制年專任且具教師任用資格者,同意採計。

13.教師任教期間奉召服兵役留職停薪之年資,視同連續服務。

14.育嬰期間奉准留職停薪,且未參加考核者,復職後其留職停薪前後年資視同連續。

15.師範院校公費結業生超額分發至學校佔兵缺實習教師或充當代理教師,得併計辦理.其於未實習期滿而應徵入伍,役畢復繼續任教,視同連續。

16.教師因遷調改任代課教師復聘任為專任教師者,如年資未中斷,得扣除其代課年資,前後教師任教時間視同連續。

17.服務滿9年或19年或29年或39年且又一學期,因屆齡退休或死亡,准從寛於當年度辦理獎勵。

18.教師應係在職專任合格教師方得請頒,其所謂專任教師指具備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所訂教師資格並依有關規定辦理教師登記,檢定或審查通過之現職專任教師而言。

19.公務人員轉任教師,其公務人員年資不得併計。

20.因配偶奉派國外進修或工作而辦理留職停薪者,其留職停薪年資不計,前後視同連續。

21.服志願役年資不得併資辦理獎勵。

22.幼稚園教師轉任國小教師前後年資銜接者可併計。

23.教師服務滿39年4月個月退休不得辦理40年資深優良教獎勵。

24.教師辭職至他校任職,如到離職日均為同一天,視同年資未中斷。

25.兵役輪代教師於代理時已取得教師資格,於補實後,准併資辦理。

26.因案未決,宜俟判決確定後再依有關規定辦理。

27.請事、病假合計超過規定致考列四條三款者,尚難認為服務成績優良.惟因請病假導致考列四條三款者,得經機關出具證明,視同成績優異辦理獎勵。

28.專任合格教師於任教前充任經當地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有案之公私立幼稚園教師,如其轉任前後年資銜接者,同意併計辦理。

29.教師轉任當鄉長再回任教職,其年資業已中斷,應重新起算。

30.教師於獲頒十年獎勵後離職,年資中斷後又再任教職滿十年,不得重覆請頒屆滿十年之獎勵。

31.運動教練屬約聘僱人員,其年資不符獎勵規定。

32.留職停薪年資應扣除。

33.同一學年度受記過一次,又記嘉獎三次,得相互抵銷辦理獎勵。

34. 曾任鄉公所保育員年資,不得併計獎勵。

35.大學助教年資得併計獎勵。

36.屆滿之年未辦理獎勵得補辦理,惟應敘明理由,且年資已符申請高一年屆之獎勵時,則不得再補辦低一年屆之獎勵。

四、法令依據

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獎勵要點.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