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函釋

發佈時間:2016-09-20 (更新:2016-09-20 14:23)發佈者:人事室
標題:各機關學校工友(含技工、駕駛)未休假加班費請求權之適用時效疑義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9月10日
發文字號:高市府秘職字第10504762500號
     
主旨:有關行政院85年4月11日台85院人政企字第10944號函停止適用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105年8月31日院授人組字第10500522501號函,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稱人事總處)105年8月31日總處組字第10500522502號函辦理。
二、旨揭函文自即日起停止適用,各機關學校工友(含技工、駕駛)未休假加班費請求權之適用時效,請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基於行政機關與工友間之法律關係為私法上僱用關係,適用勞動基準法,且考量工友未休假加班費係按年結算,爰其請求權時效應適用民法第126條,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之規定,並依同法第128條規定,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
(二)另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89年3月27日89局企字第006132號書函、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及人事總處相關函釋,與前開意旨未符部分,均自即日停止適用。
 

 

行政院 85.04.11. 臺85院人政企字第10944號函(停止適用)

要  旨:工友因公未休假之不休假加班費之補發疑義

本  文:適用「事務管理規則」工友管理規定之各機關學校工友(含技工、駕駛),因公未休假之不休假加班費,如經查明確因服務機關工友管理單位之疏失而未依規定於會計年度內核發者,得自次一會計年度起五年內核實補發。
〔依行政院 105.08.31.  院授人組字第10500522501號函發布,自105年8月31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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