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函釋

發佈時間:2016-03-30 (更新:2016-03-30 11:21)發佈者:人事室
標題: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3條第4項疑義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3月29日
發文字號:高市教人字第10531759400號
     
主旨:函轉教育部函有關「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3條第4項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5年3月24日臺教授國字第1050021960號函辦理。
二、檢附教育部原函1份。

教育部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3月24日
發文字號:臺教授國字第105002196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無附件
主旨:所詢「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3條第4項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105年2月24日高市教人字第10531001600號函。
二、查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3條第3項規定:「中小學聘任三個月以上之代課、代理教師,應依下列資格順序公開甄選,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任之:一、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者。二、無前款人員報名或前款人員經甄選未通過者,得為具有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書者。三、無前款人員報名或前款人員經甄選未通過者,得為具有大學以上畢業者。」前開規定係規範代理(課)教師甄選報考資格之順序,合先敘明。
三、復查本辦法第3條第4項規定:「前項第二款、第三款資格
,應以具出缺科(類)專長者,優先聘任之。」爰學校如依上開資格順序於辦理第二款或第三款代理及代課教師甄選時,倘參加甄選者包含第一款至第三款人員,仍應以具出缺科(類)專長者優先聘任,併予敘明。
四、至國民小學教師證書未區分科(類),得否依教師甄選之成績高低決定乙節,學校於考量教學現場實際需求,招聘符合學校需求之教師時,應在不違反上開規定前提下辦理教師甄選,餘請貴局逕依規定本權責卓處。

 

附檔:-----------------------------------
教育部函.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