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函釋

發佈時間:2013-03-22 (更新:2013-03-22 16:30)發佈者:人事室
標題:有關支(兼)領月退休金之退休公務人員再任教學支援工作聘任人員、兼任或代課教師須否停止領受月退休金一案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3月20日
發文字號:高市府人給字第10201262500號
 

主旨:函轉銓敘部釋示有關支(兼)領月退休金之退休公務人員,再任公立學校之教學支援工作聘任人員、兼任或代課教師,須否停止領受月退休金一案,請 查照。
 

 


銓敘部 書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2月26日
發文字號:部退一字第1023693255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所詢支(兼)領月退休金之退休公務人員,再任公立國民
中小學依實際授課節數支給鐘點費之教學支援工作人員、
兼任或代課教師,須否停止領受月退休金一案,復請 查
照。
說明:
一、復貴府民國102年1月29日府人福字第1020014990號函。
 
二、查公務人員退休法(以下簡稱退休法)第23條第1項第2款規定略以:支(兼)領月退休金之人員,再任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俸(薪)給、待遇或公費之專任公職,應停止領受月退休金之權利,至其原因消滅時恢復。同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略以:退休法第23條第1項第2款所稱「專任公職」,指所任職務須符合下列條件者:1、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報酬。2、由政府機關(構)直接僱用,或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個人所僱用,或承攬政府業務之團體、個人所僱用,並從事全職之工作。準此,支(兼)領月退休金人員再任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報酬(含全額或部分預算支應)並實際從事全職工作者,即屬應停止領受月退休金之限制範圍。
 
三、次查本部100年5月3日部退三字第10033440712號令規定略以,退休法施行細則第9條所稱「全職工作」,係指(一)公務機關(構)、學校或軍事單位依各該屬任用法令規定進用並指派工作之編制內職務,或依各相關法令及單行規章進用並從事與編制內職務工作型態相當之約聘僱及各類臨時職務。(二)……。至於上開所稱「與編制內職務工作型態相當之約聘僱及各類臨時職務」之範疇,依本部100年9月2日部退三字第1003422855號函釋認定原則為:(一)各機關(構)原應由編制內職員執行之持續性、常態性、經常性工作,但改由臨時人員擔任之職務,應屬本部上開100年5月3日令所定「與編制內職務工作型態相當之各類臨時職務」。(二)各機關(構)為執行「具法令依據,且訂有執行計畫報經退休法第4條第4項所定主管機關核准或經該主管機關授權核准之政府專案業務」而僱用臨時人力從事之職務,或因應緊急危難事件而僱用臨時人力從事救助之職務,均非屬本部上開100年5月3日令所定「與編制內職務工作型態相當之約聘僱及各類臨時職務」。但支(兼)領月退休金人員再任上述職務之期間,其連續任職期間應以「6個月」為限(包含連續於不同專案計畫任職者或在跨越不同年度之單一專案計畫連續任職者);超過6個月期限者,自超過之日起開始停止領月退休金,至實際離職之日止;至於在同一年度再任期間累計逾6個月者,亦同。(三)各機關(構)現職人員短期請假之職務代理工作,若代理期間未逾1個月者,非屬本部上開100年5月3日令所定「與編制內職務工作型態相當之約聘僱及各類臨時職務」。但支(兼)領月退休金人員再任上述職務期間,以同一年度內累計不得逾6個月為限;超過6個月期限者,自超過之日起開始停止領受月退休金,至實際離職之日止。
 
四、茲就所詢支(兼)領月退休金之退休公務人員,再任下列職務,須否停止領受月退休金疑義,說明如下:
(一)關於再任依「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聘任之教學支援工作人員一節,查該辦法第2條及第8條規定略以,教學支援工作人員係以部分時間擔任教學支援工作,並依實際授課之節數支給鐘點費;復依教育部99年12月30日臺國(四)字第0990224054號函略以,是類職務應屬兼職性質。爰支(兼)領月退休金之退休公務人員再任上開職務,非屬退休法第23條第1項第2款之適用範圍,無須停止領受月退休金。
(二)關於再任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聘任之兼任教師一節,查該辦法第2條及第9條規定略以,兼任教師係以部分時間擔任學校編制內教師依規定排課後尚餘之課務或特殊類科之課務,待遇以鐘點費支給。
以上開職務屬性非屬退休法第23條第1項第2款所稱「專任公職」範圍,爰支(兼)領月退休金之退休公務人員再任上開職務,無須停止領受月退休金。
 
五、關於再任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聘任之代課教師一節,查該辦法第2條及第9條規定略以,代課
教師係以部分時間擔任學校編制內教師因差假或其他原因
所遺之課務,待遇以鐘點費支給。以上開職務屬性類同公務機關職務代理工作(有退休法第23條第1項第2款之適用),爰請依前開法令規定,就個案代課實情覈實認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