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函釋

發佈時間:2013-03-14 (更新:2013-03-22 14:57)發佈者:人事室
標題:本府各機關學校於辦公時間辦理文康活動時,自即日起不得以公假登記及登錄為公務人員進修時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3月13日
發文字號:高市府人給字第10200882200號

 

主旨:本府各機關學校於辦公時間辦理文康活動時,自即日起不得以公假登記及登錄為公務人員進修時數
說明:
一、行政院102年2月6日院授人給字第1020023722號函以,為避免造成民眾觀感不佳,中央各機關學校辦理員工文康活動,不得以公假登記,並不得登記為公務人員學習時數。
本府基於同等考量,各機關學校於辦公時間辦理文康活動時,比照旨揭規定。
二、本府訂頒「高雄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員工文康活動實施要點」第3點規定有關參加人員以公假登記部份暫停適用。
三、檢附行政院原函文影本1份。

附檔:-----------------------------------
文康活動不得以公假登記及登錄為公務人員進修時數-院函(102.3_.13)_.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