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相關法規函釋
發佈時間:2021-08-11 (更新:2021-08-11 18:37) | 發佈者:人事室 |
標題:幼兒園依勞動基準法進用之教保服務人員其工作性質及於幼兒午睡時間照顧人力配置案 | |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8月6日
發文字號:高市教幼字第11035255200號
主旨:函轉教育部就幼兒園依勞動基準法進用之教保服務人員其工作性質及於幼兒午睡時間照顧人力配置案相關函釋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0年7月28日臺教國署幼字第1100063082號函辦理。
二、查幼兒教保及照顧服務實施準則第7條第2項及第4項業明定對於上、下午均參與教保活動課程之幼兒,應提供其午餐並安排午睡時間,且午睡時間應安排教保服務人員在場照護。爰幼兒午睡時間,幼兒園本應依法安排教保服務人員在場照護,以落實照護並及時因應幼兒突發狀況,教育部前以104年12月22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40149077號函釋在案。
三、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3條規定略以,教保服務人員係指提供教保服務之園長、教師、教保員及助理教保員。考量教保服務人員需具備專業知能,以提供適齡適性之服務,教保服務人員條例訂有教保服務人員資格規範,並於第26條規定未具教保服務人員資格者,不得在幼兒園從事教保服務,違反者依該條例第34條及第35條規定裁罰。
四、次查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35條規定:「勞工繼續工作4小時,至少應有30分鐘之休息。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前揭規定之主要目的係為使勞工於工作相關長度之時間後,應給予休息,以利其體力之恢復,所稱「連續性」工作,原則上須有一旦執行工作即無法中斷之特性;至所稱「緊急性」工作,端視該事件是否需緊急處理而定。爰勞工之工作有輪班制情形或符合前開連續性或緊急性之特性,其休息時間始可依勞基法第35條但書規定辦理,惟仍應視個案事實認定之。
五、是以,依勞基法進用之教保服務人員連續工作4小時應至少休息30分鐘,以維護其勞動權益;惟其有關工作時間、休息時間、休假等事項,勞雇雙方均得在不違反勞基法前提下協商安排;至個案上如有疑義或衍生爭議,勞雇雙方均可詳具體事實,洽本市勞工局查明協處。
六、綜上,依勞基法進用之教保服務人員應依勞基法第35條規定調配人員休息時間,倘渠等人員於幼兒午睡時間輪流休息,幼兒園除應視園(校)務運作暨管理實際需要調配人力外,應依幼兒教保及照顧服務實施準則至少安排1名教保服務人員在場照護,以兼顧教保服務人員勞動權益及維護幼兒接受適當教育及照顧權利。另考量幼兒午睡時間亦有照護需求,為能即時因應幼兒突發狀況以落實照護,在場照護之教保服務人員應保持警醒,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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