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函釋

發佈時間:2012-09-10 (更新:2013-05-27 09:24)發佈者:人事室
標題:函轉教育部函釋教保服務人員管理相關疑義案

 

函轉教育部函釋教保服務人員管理相關疑義案,請 查照。
 
一、
依據教育部101年9月5日臺國(三)字第1010145025號函辦理。
二、
教保服務人員管理相關疑義,說明如下:
(一)
有關代理代課教師是否應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教保服務人員資格乙節:
 
1、查幼托整合前,幼稚園係比照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之規定進用代理代課教師,依該辦法第3條第3項規定:中小學聘任三個月以上之代課、代理教師,應依下列資格順序公開甄選,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任之:
 
(1)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者。
 
(2)無前款人員報名或前款人員經甄選未通過者,得為具有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書者。
 
(3)無前款人員報名或前款人員經甄選未通過者,得為具有大學以上畢業者。
 
2、幼稚園及托兒所改制為幼兒園後,其教保服務人員代理係規定於「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細則(草案)」(以下簡稱施行細則草案),依施行細則草案第11條規定:「(第一項)幼兒園教師、教保員及助理教保員依規定請假、留職停薪或其他原因出缺之職務,得以具與出缺職務相符之教保服務人員代理,執行其職務。(第二項)依本法第二十五條第四項規定,於改制後繼續於原機構任用之人員,因請假、留職停薪等原因之職務代理,依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及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規定辦理。(第三項)第一項與出缺職務應具之資格相符之代理人員難覓時,得於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後,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教師:以具教保員資格者為限。二、教保員:以具助理教保員資格者為限。(第四項)離島及偏遠地區,遴用符合前項規定資格之代理人員仍有困難者,得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進用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者。(第五項)依第一項規定以原有教保服務人員代理他人職務者,該幼兒園人力配比,仍應符合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復依施行細則草案第12條第1項規定:「前條公立幼兒園其代理教師聘任,應辦理公開甄選。但代理期間未滿三個月者,得免經公開甄選。」前開施行細則草案刻正送行政院審核中,俟核定後即辦理發布作業。
 
3、援上,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之代理人員資格參照前開施行細則草案之規定辦理,不適用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之規定。
(二)
代理教保服務人員(含教師、教保員及助理教保員)是否需符合任職前一年接受基本救命術訓練8小時之規定:
 
1、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幼照法)第32條第2項規定:幼兒園新進用之教保服務人員,應於任職前最近一年內接受基本救命術訓練8小時以上,係在確保緊急情況發生時得以及時應變,以維幼兒安全。
 
2、幼照法第32條第2項所指之新進用教保服務人員,係指新進用之正式教保服務人員,未包括代理教保服務人員在內;惟考量代理期間如超過三個月以上,其在園期間較長,幼兒園仍應要求該名代理教保服務人員於到職後參照幼照法第32條第2項規定接受基本救命術訓練8小時以上訓練。
(三)
教保員、助理教保員得否支領國民旅遊卡休假補助及文康活動費等相關補助:
 
1、依「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教保員、助理教保員、社會工作人員及護理人員之薪資支給基準,規定如附表。…」及第13條第3項規定:「契約進用人員年終工作獎金,比照當年度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及慰問金發給規定辦理。」是以,依本辦法以契約進用之教保員及助理教保員,其支領項目為薪資及年終工作獎金,並依本辦法第13條第4項規定,教保員兼任組長者,得支領主管職務加給。
 
2、援上,依勞動基準法以契約進用之教保服務人員,其待遇已明定於本辦法,所詢文康活動費及國民旅遊卡休假補助費等非屬本辦法所列之待遇項目。
(四)
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休假年資得否併計疑義:
 
1、依本辦法以契約進用之各類人員,其相關權益應依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復依勞基法第38條規定:「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左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2、是以,依勞基法以契約進用之教保服務人員,採計與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簽訂契約之工作年資,並依勞基法規定給予每年特別休假之天數,應無疑義。

 

附檔:-----------------------------------
101.09_.05教保服務人員管理相關疑義--教育部函_.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