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革熱專區

發佈時間:2021-05-20 (更新:2021-05-20 09:55)發佈者:熊齊治
標題:設置登革熱防制專責人員並訂定登革熱防制 自主管理計畫執行之特定公私場所
本公告之特定公私場所應設置登革熱防制專責人員並訂定
登革熱防制自主管理計畫執行之;未依高雄市環境維護管
理自治條例第18條之1第1項規定設置登革熱防制專責人
員、訂定、執行登革熱防制自主管理計畫,或違反同條例
第18條之1第2項所定之登革熱防制自主管理計畫查核實施
辦法,經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限期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
者,將由本局依違反高雄市環境維護管理自治條例第21條
之1第1項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無故規避、
妨礙或拒絕查核者,將依同法第21條之1第2項處新臺幣1萬
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前述違反事項未改善者,按次處罰
之。
附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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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26357_11034432800_ATT1.pdf
32526357_11034432800_ATT2.pdf
32526357_11034432800_ATT3.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