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書室管理辦法
高雄市楠梓區援中國民小學圖書室管理辦法
壹、 目的:
一、提供全校師生閱讀場所及優良讀物,培養良好的閱讀習慣。
二、培養學生閱讀課外讀物的興趣,養成良好的讀書風氣。
三、加強圖書管理,以期發揮圖書借閱、維護、充實等最佳功能。
貳、管理方式:
一、圖書室相關業務及人力資源之調配,由教務處綜理之。
二、圖書進庫時,分別按中央圖書館編目要領編號、登錄、排列作業方式處 理。
三、圖書室之閱覽場地隨時配合校內各處室的語文活動或藝能活動,以期擴 大發揮功能。
參、借閱規則:
一、凡本校教職員工、學生、退休教職員工及志工,均得依本辦法之規定, 借閱本校圖書室之圖書。
二、借書人應憑借書證辦理借書手續,其規定如下:
(一)教職員到職後,可至設備組或圖書室登錄資料辦理借書證事宜。
(二)學生在一年級上學期依學籍資料發給借書證。
(三)志工得憑本校志工證辦理借書證。
(四)借書證限本人使用,不得轉借或交換。
(五)借書證應妥為保存,如遺失時,須向圖書室申請補辦,並酌收工本費 10
元,每個月收到辦證工本費交由教務處設備組統一彙整建檔轉交學 校,並開立學校收據於辦證人。
(六)學生畢業/轉學離校時必須歸還借閱書籍。
三、圖書室所藏各類資料採行開架閱覽式,借書人得自行選擇所需圖書,攜 至圖書室服務檯辦理借出手續。
四、借書人借書冊數及借期如下:
(一)教職員工(含退休)及志工借書總數以十冊為限,借期一個月。
(二)一上 2 冊,一下 2 冊,二-六年級學生借書總數以 3 冊為限,借期二 週。逾期歸還者,每逾期一天則停借一天。
(三)班級教學用書籍得以導師名義借閱,最多以 30 本為上限,最晚學期 結束前一周均應歸還。
(四)班級共讀書箱、桌遊益智盒、工具書(如字典)、共用課本(含光碟)、 視聽媒材等教學物品得以導師名義借閱,
學期結束前一周均應歸還。
(五)下列圖書資料限在館內閱覽,不提供學生外借:
A.參考工具書。
B.當期期刊、報紙。
C.公播版視聽資料。
D.圖書室認為不宜借出之圖書資料如漫畫、特藏書。
E.新進書籍陳列於新書櫃 (區),一個月內僅供館內閱讀。
(六)學期結束前一周,不論借期是否已到,借出書籍媒材桌遊等均應歸還 ,否則以遺失論,得要求賠償。
最後一周圖書室進行館藏書籍盤查。
五、借書人所借之書籍不得有圈點、批註、污漬、折向、撕破等損壞情形, 且借閱逾期天數達 30 天以上,視同遺失。
每周發出一次逾期通知,一接 獲逾期通知,如有疑問請立即通知圖書室。
六、借閱書籍媒材如有損壞或遺失者,應負賠償之責,需向借書人開立賠償 通知單並於 2 周內完成賠償事宜。
賠償原則如下:
(一)書籍賠償: 由借書人購買毀損/遺失書籍名稱、出著、出版處所相同的原書。 如為絕版書或是套裝書無法單本
購買時,並應教務處核定賠償同類 /指定書籍名單購買賠償。
(二)現金賠償:應賠償之書籍如果無法自行購買時,可選擇現金賠償。
借書人遺失書籍需以市場原書訂價九折現金抵價賠償。
圖書室收到原書或現金賠償時需開立即時收據;並將收到的賠款連 同辦理借書證款項,
一併交由教務處設備組彙整轉交學校出納開立學 校收據於賠款人。
(三)賠償書籍編目上架及賠償金額繳納學校一經開立收據後,遺失書籍再 尋獲時,已賠償書籍和賠款概不作退還處置。
肆、其他注意事項:
一、進入圖書室須保持安靜。
二、禁止攜帶任何食物、飲料進入圖書室。
三、班級使用圖書室時,如使用學生號碼的書插,放進所要借閱書籍的位置,書籍閱讀完畢將書歸回原位並取回書插,
請將書插放回原放置處。最後 由各班值日生負責整理檢查,保持圖書室清潔,養成愛書習慣。
四、借閱書本請至服務檯辦妥借閱手續,不得無故將書帶離圖書室。
五、離開時請將桌椅、環境維持乾淨整潔,勿留私人用品。
六、若有故意破壞各項書籍器材設備者,悉依本校學生獎懲辦法及其他有關 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