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請假規定
【高雄市楠梓區援中國小學生請假規定】
一、為養成學生良好的生活習慣,教師能明確了解學生出缺席狀況,維護學生安全,訂定本規定做為家長請假之依據。
二、本校學生因事或因病未能於規定時間內出席學校各種課業、集會及學生活動,須依照本規則辦理請假手續,其未
經准假或擅自 缺席者,概以曠課論。
三、凡連續曠課或無正當請假事宜三天以上者,將依規定提報為中途輟學學生,列入復學輔導對象。
(曠課指無法與家長取得聯絡。第三日起由導師及學務處聯絡;第四日則列為中輟,學校將按權責依規定通報教育
局進行中輟生追蹤處理。)
四、請假種類及限制
(一)公假:
1.因代表學校參加校外競賽或經政府機關核准之活動、競賽。
2.參加學校舉辦之課外或服務學習活動。
3.支援校內舉辦重大活動、處室業務推展工作。
4.因參與校外競賽,參加賽前集訓、密集練習或講習者。
(二)事假:學生有關個人及家庭事項,得准請假。
(三)病假:因病需在家休養者,另因感染法定傳染病(腸病毒…)需在家休養者請病假,若達停課標準,其他配合停課
之學生採不計假方式處理,病假三日以上者,請附醫師之書面證明文件。
(四)喪假:學生家屬過世,准予喪假。
(五)月考請假:經核准後,得由任課老師准予擇日補考缺考科目,其成績計算依據本市學生成績評量辦法處理。
五、請假程序及注意事項:
(一)學生臨時生病或發生事故未能到校,學生家長或監護人請於當日上午八時三十分前以電話撥
『學校361-2193轉班級分機6207』向導師請假,並於事後返校上課三日內,依流程辦理請假手續。
(二)事假需於請假前先由家長填寫請假單,向導師完成請假手續。
(三)公假必須經業務單位提出填寫公假單,並會知級任及科任老師。
(四)學生因緊急或其他緣故未能及時請假者,事後應儘速知會班級老師補請,如未請假則以曠課登記。
(五)學生臨時外出管理:
1.學生到校因臨時狀況須請假(臨時外出)時須由家人陪同接回。
2.臨時外出返校後應按規定完成相關請假手續。
(六)申請在家自學者:請導師協助家長與輔導處聯繫,並依申請在家自學規定辦理相關程序。
(七)若學生請假每月總日數(除公假、公差及喪假外)超過當月的四分之一(含)以上(個案不在此限),恐因影響學
生學習,將邀請家長召開會議,以了解其原因,並討論解決方法。
(八)請假 三 日 內 者, 向 導師 請假 登記 。請假超過 四 日 (含 以上請假單由導師蓋章後送至學務處 、 教務處及
校長核准 。
六、請假流程:(事假、病假、喪假)
(一)三日(含)內由家長向導師請假-->導師自行登記完成請假事宜。
(二)四日(含)以上家長填寫請假單向導師請假-->導師於請假單上蓋章-->送交生教組、學務主任-->
教學組長、教務主任 -->校長-->正本交由導師登記並保留。
七、請假單及外出單詳如附件,可由學校網站下載或學務處索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