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行動載具使用管理規範
【高雄市楠梓區援中國民小學校園行動載具 使用管理規範】
一、依據:
1、教育部108年6月17日臺教資(四)字第1080060697號函頒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行動載具使用原則」。
2、高雄市政府教育局109年4月14日高市教資字第10932185000號函辦理。
二、目的:
本校基於維持學校團體秩序、促使學生專心學習以維護學習成效、維護教職員工及學生健康、考量學生與家長聯繫之
需要,特訂定校園行動載具使用管理規範。
三、使用規定
(一)本規範所稱行動載具,指個人可隨身攜帶,具電腦運算、儲存與傳送數位資料及無線通訊等功能之工具,泛指手機、
可攜式電腦、平板電腦、穿戴式裝置等具無線通訊功能之終端裝置。
(二)上課(含自習課、課後輔導)及下課期間、 定期評量、早自習、午休及各集會場合,應關機。學生倘遇臨時、緊急
狀況或其他特殊需要時,得向老師報告後,經同意方能開機使用。
(三)使用行動電話應以不影響教學、學習及個人生活作息為原則,倘有違反相關規定,學校得以禁止之。
(四)學生攜帶 行動載具 ,以學生、父母間之通話聯繫功能為主,其他功能(簡訊、遊戲、拍照、 攝影、錄音、 上網、
聽音樂 及影響他人權益或騷擾他人隱私 等…)皆禁止在校使用,亦不得攜帶 載具 充電器至學校使用。
(五)行動載具屬個人財務應自行妥為保管不可取出炫耀或出借他人, 以預防肇生爭議 若造成遺失、損壞應自行負責 。
(六)使用學校的公用行動載具學習時,請於繳回前自行備份個人資料,並清除載具上的個人內容。
(七)尊重智慧財權與別人的隱私並遵守校園網路使用管理規範及台灣學術網路管理規範。
四、申請程序
學生如應個別特殊狀況需求攜帶行動載具到校,均需由家長知會導師 ,並向學務處申請核准後才能攜帶,申請以學年度
為單位使用注意事項及申請表如附件一、附件二。
五、違反規定之處理方式
本校學生若違反攜帶行動載具之使用規範,得交予 任 課 老 師 或學務處 得予暫時保管,並付妥善保管之責,且應注意
學生隱私權之保障,於無妨害學習或教學之虞時歸還學生或法定代理人領回 如違反規範達2次即撤銷該學生使用行動載具
之申請許可資格,且於半年內不得再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