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衛福部社家署於 110.10.20 公告修正「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及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基準表,本筆記將視障相關項次(58 到 78 與 109 173 174 233 項)節錄如下,使用 NVDA 可用 Ctrl + Alt + 方向鍵於欄與列之間跳轉。
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基準表
輔具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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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次 |
補助項目 |
最高補助金額(新臺幣元) |
最低使用年限 |
輔具評估人員 |
補助相關規定 |
個人行動輔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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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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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障用白手杖或杖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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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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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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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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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補助對象:第二類:【b210】、【s220】或【01】。(視覺障礙者)
二、規格或功能規範:
(一)視障用白手杖或杖頭(項次58):白手杖指包含握柄部、杖身與杖頭之視障者專用白手杖。
(二)收錄音機或隨身聽(項次59):應在無網路條件下可直接操作使用。
(三)聽書機(項次60):應在無網路條件下可直接操作使用,且符合下列所有規範:
1.收錄音機功能。
2.各層選單之語音報讀功能。
3.支援TXT或DOC電子書格式及朗讀功能。
三、其他規定:
(一)收錄音機或隨身聽、聽書機(項次59、60)於最低使用年限內僅能擇一申請,且手機及平板非屬本項補助。
(二)視障用點字手錶、視障用語音報時器(項次61、62)於最低使用年限內僅能擇一申請。
(三)應檢附輔具供應商出具保固書之影本(保固書正本由申請人留存)。保固書並應載明產品規格(含本表所定本項輔具之規格或功能規範內容)、型號、序號、保固年限及起迄日期(含年、月、日)、輔具供應商行號名稱、統一編號、負責人姓名、服務電話及其他必要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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溝通及資訊輔具-視覺相關輔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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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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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錄音機或隨身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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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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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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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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溝通及資訊輔具-視覺相關輔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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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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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書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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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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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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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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溝通及資訊輔具-視覺相關輔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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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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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障用點字手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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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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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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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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溝通及資訊輔具-視覺相關輔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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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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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障用語音報時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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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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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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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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溝通及資訊輔具-視覺相關輔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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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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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製眼鏡(含特製隱形眼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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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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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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戊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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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補助對象:
(一)第二類:【b210】、【s220】或【01】。(視覺障礙者)
(二)申請角膜疾病類隱形眼鏡(項次64),限具眼科醫師診斷之角膜疾病(如圓錐角膜、邊緣性角膜、暴露性角膜炎等)、意外傷害(如角膜化學灼傷等)。
二、評估規定:
(一)申請特製眼鏡(含特製隱形眼鏡)(項次63)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經眼科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並載明本項輔具需求,及載明屈光矯正之相關數據(如近視、遠視、散光、軸度、稜鏡度等相關配鏡參數)。
2.經政府設置或委託辦理之輔具服務單位輔具評估人員(含該單位特約之輔具評估人員)開立輔具評估報告書(輔具評估報告書格式編號7及附件3驗光報告表)。
(二)申請角膜疾病類隱形眼鏡(項次64),經眼科醫師開立註明相關疾病或意外傷害之診斷證明書並載明本項輔具需求。
三、規格或功能規範:
(一)特製眼鏡(含特製隱形眼鏡)(項次63):針對屈光矯正、斜視矯正、放大、遠用及近用、延伸視野、防眩光、增強對比、色覺改善等功能須另製、加工、修改或染色者。
(二)角膜疾病類隱形眼鏡(項次64):具改善角膜疾病或意外傷害之視覺障礙的功能。
四、其他規定:
(一)18歲以下符合補助資格者得2年申請補助1次。
(二)應檢附輔具供應商出具保固書之影本(保固書正本由申請人留存)。保固書並應載明產品規格(含本表所定本項輔具之規格或功能規範內容)、型號、序號、保固年限及起迄日期(含年、月、日)、輔具供應商行號名稱、統一編號、負責人姓名、服務電話及其他必要資訊。另特製眼鏡(含特製隱形眼鏡)之鏡片、角膜疾病類隱形眼鏡(項次63、64)並應提供有效日期內中央主管機關醫療器材許可證字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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溝通及資訊輔具-視覺相關輔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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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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角膜疾病類隱形眼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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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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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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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醫師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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溝通及資訊輔具-視覺相關輔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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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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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覆式濾光眼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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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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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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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類丁類戊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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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補助對象:
(一)第二類:【b210】、【s220】或【01】。(視覺障礙者)
(二)申請包覆式濾光眼鏡(項次65),限光覺視力以上之視覺障礙者。
二、評估規定:申請包覆式濾光眼鏡、望遠鏡、放大鏡-高倍率(項次65、66、68)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經眼科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並載明本項輔具需求。
(二)經政府設置或委託辦理之輔具服務單位輔具評估人員(含該單位特約之輔具評估人員)開立輔具評估報告書(輔具評估報告書格式編號7及附件1功能性視覺評估表)。
三、規格或功能規範:
(一)包覆式濾光眼鏡(項次65):鏡框於上緣及側緣均應有遮擋光線之包覆設計、有濾光效果、可阻隔藍光及紫外光。
(二)望遠鏡(項次66):同時載明倍率及口徑(或片徑)、放大倍率在2倍以上、重量300公克(g)以下、最短對焦距離為100公分以下。
(三)放大鏡-低倍率(項次67):鏡片規格必須同時載明倍率及屈光度、倍率低於2.5倍及屈光度未達10。
(四)放大鏡-高倍率(項次68):鏡片規格必須同時載明倍率及屈光度、倍率2.5倍以上及屈光度10以上。
四、其他規定:
(一)申請放大鏡各項次(項次67、68),菲涅爾透鏡(Fresnel Lens)非屬本項補助。
(二)應檢附輔具供應商出具保固書之影本(保固書正本由申請人留存)。保固書並應載明產品規格(含本表所定本項輔具之規格或功能規範內容)、型號、序號、保固年限及起迄日期(含年、月、日)、輔具供應商行號名稱、統一編號、負責人姓名、服務電話及其他必要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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溝通及資訊輔具-視覺相關輔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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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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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遠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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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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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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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類丁類戊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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溝通及資訊輔具-視覺相關輔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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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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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鏡-低倍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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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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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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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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溝通及資訊輔具-視覺相關輔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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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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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鏡-高倍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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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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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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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類丁類戊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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溝通及資訊輔具-視覺相關輔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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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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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字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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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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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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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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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補助對象:第二類:【b210】、【s220】或【01】。(視覺障礙者)
二、評估規定:點字機(打字機)(項次70)之使用須經政府設置或委託辦理之輔具服務單位輔具評估人員(含該單位特約之輔具評估人員)開立輔具評估報告書(輔具評估報告書格式編號7)。
三、規格或功能規範:點字機(打字機)(項次70):具6點鍵以及空白、倒退、換行鍵,可調整邊界。
四、其他規定:應檢附輔具供應商出具保固書之影本(保固書正本由申請人留存)。保固書並應載明產品規格(含本表所定本項輔具之規格或功能規範內容)、型號、序號、保固年限及起迄日期(含年、月、日)、輔具供應商行號名稱、統一編號、負責人姓名、服務電話及其他必要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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溝通及資訊輔具-視覺相關輔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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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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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字機(打字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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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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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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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類丁類戊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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溝通及資訊輔具-視覺相關輔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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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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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字觸摸顯示器-20方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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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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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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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類丁類戊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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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補助對象:應符合下列所有條件:
(一)第二類:【b210】、【s220】或【01】。(視覺障礙者)
(二)5歲以上。
(三)具點字辨識能力。
二、評估規定:經政府設置或委託辦理之輔具服務單位輔具評估人員(含該單位特約之輔具評估人員)開立輔具評估報告書(輔具評估報告書格式編號7及附件2點字摸讀評估表)。
三、規格或功能規範:
(一)點字觸摸顯示器-20方以下(項次71):14方以上、20方以下且8點顯示、可支援1種以上視窗版中英文視障用螢幕報讀軟體,且總重量2公斤以下。
(二)點字觸摸顯示器-20方(含)以上(項次72):20方(含)以上且8點顯示、可支援1種以上視窗版中英文視障用螢幕報讀軟體,且總重量2公斤以下。
四、其他規定:
(一)申請者須具備個人可使用之電腦、平板或智慧型手機等配備。
(二)點字觸摸顯示器各項次(項次71、72)及視障用螢幕報讀軟體(項次75)同時申請時,視為補助1項次。
(三)點字觸摸顯示器各項次(項次71、72)於最低使用年限內僅能擇一申請。
(四)應檢附輔具供應商出具保固書之影本(保固書正本由申請人留存)。保固書並應載明產品規格(含本表所定本項輔具之規格或功能規範內容)、型號、序號、保固年限及起迄日期(含年、月、日)、輔具供應商行號名稱、統一編號、負責人姓名、服務電話及其他必要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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溝通及資訊輔具-視覺相關輔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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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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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字觸摸顯示器-20方(含)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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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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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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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類丁類戊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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溝通及資訊輔具-視覺相關輔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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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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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攜式擴視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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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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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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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類丁類戊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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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補助對象:應符合下列所有條件:
(一)第二類:【b210】、【s220】或【01】。(視覺障礙者)
(二)申請者限指數視力(CF-15公分)以上者(依診斷證明書或輔具評估報告書認定)。
二、評估規定:經政府設置或委託辦理之輔具服務單位輔具評估人員(含該單位特約之輔具評估人員)開立輔具評估報告書(輔具評估報告書格式編號7及附件1功能性視覺評估表)。
三、規格或功能規範:
(一)可攜式擴視機(項次73):無需於特定平台(桌面)上裝載設備使用,並可隨時便利攜帶外出使用,且產品本身已具備螢幕及鏡頭等設備使用,應符合下列所有規範:
1.螢幕尺寸4.3英吋以上。
2.色彩模式3組(黑底白字、白底黑字、彩色模式)以上。
3.支援放大及縮小功能且放大倍率為6倍以上。
4.凍結或儲存畫面。
(二)桌上型擴視機(項次74):需於平台(桌面)上裝載設備以供操作,應符合下列所有規範:
1.色彩模式5組(須含黑底白字、白底黑字、彩色模式)以上。
2.支援放大及縮小功能且放大倍率為40倍以上。
3.可自動對焦及可切換自動手動對焦。
4.具備書寫空間或閱讀平台距離鏡頭20公分以上。
5.提供經評估所需其他功能配備(含亮度調整、對比調整、望遠、凍結或儲存、托盤、導引線或遮蔽視窗、定位指示、焦距鎖定、可旋轉鏡頭、一體成型且螢幕角度可調整、操作時語音提示功能、光學辨識將文字重新編排或語音輸出等)達任6項以上功能。
四、其他規定:
(一)申請擴視機各項次(項次73、74),手機及平板非屬本項補助。
(二)申請桌上型擴視機(項次74),可攜式擴視機結合閱讀或書寫支架非屬本項補助。
(三)應檢附輔具供應商出具保固書之影本(保固書正本由申請人留存)。保固書並應載明產品規格(含本表所定本項輔具之規格或功能規範內容)、型號、序號、保固年限及起迄日期(含年、月、日)、輔具供應商行號名稱、統一編號、負責人姓名、服務電話及其他必要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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溝通及資訊輔具-視覺相關輔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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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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桌上型擴視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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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000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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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類丁類戊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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溝通及資訊輔具-視覺相關輔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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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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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障用螢幕報讀軟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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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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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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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類丁類戊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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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補助對象:應符合下列所有條件:
(一)第二類:【b210】、【s220】或【01】。(視覺障礙者)
(二)5歲以上。
(三)具電腦操作能力。
二、評估規定:經政府設置或委託辦理之輔具服務單位輔具評估人員(含該單位特約之輔具評估人員)開立輔具評估報告書(輔具評估報告書格式編號7)。
三、規格或功能規範:具備中英文語音報讀功能、支援圖形標記功能、完整支援office系列軟體、具備閱讀PDF檔案功能、可支援點字觸摸顯示器。
四、其他規定:
(一)申請者須具備個人可使用之電腦基本配備。
(二)點字觸摸顯示器各項次(項次71、72)及視障用螢幕報讀軟體(項次75)同時申請時,視為補助1項次。
(三)應檢附輔具供應商出具保固書之影本(保固書正本由申請人留存)。保固書並應載明產品規格(含本表所定本項輔具之規格或功能規範內容)、型號、序號、保固年限及起迄日期(含年、月、日)、輔具供應商行號名稱、統一編號、負責人姓名、服務電話及其他必要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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溝通及資訊輔具-視覺相關輔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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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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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障用螢幕放大軟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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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00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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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類丁類戊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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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補助對象:應符合下列所有條件:
(一)第二類:【b210】、【s220】或【01】。(視覺障礙者)
(二)5歲以上。
(三)限指數視力(CF-15公分)以上者(依診斷證明書或輔具評估報告書認定)。
(四)具電腦操作能力。
二、評估規定:經政府設置或委託辦理之輔具服務單位輔具評估人員(含該單位特約之輔具評估人員)開立輔具評估報告書(輔具評估報告書格式編號7及附件1功能性視覺評估表)。
三、規格或功能規範:應符合下列所有規範:
(一)至少6倍以上之螢幕放大功能。
(二)滑鼠指標及文字編輯游標具多種放大提示調整之選擇。
(三)螢幕顯示色相可作多模式切換,含高反差、對比色、十字導引、平滑字形等。
(四)放大顯示視窗可選擇分割視窗、全螢幕顯示或區塊顯示。
四、其他規定:
(一)申請者須具備個人可使用之電腦基本配備。
(二)應檢附輔具供應商出具保固書之影本(保固書正本由申請人留存)。保固書並應載明產品規格(含本表所定本項輔具之規格或功能規範內容)、型號、序號、保固年限及起迄日期(含年、月、日)、輔具供應商行號名稱、統一編號、負責人姓名、服務電話及其他必要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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溝通及資訊輔具-視覺相關輔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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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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語音手機-簡易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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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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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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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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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補助對象:
(一)第二類:【b210】、【s220】或【01】。(視覺障礙者)
(二)申請語音手機-智慧型或平板(項次78)者具操作語音報讀的觸控螢幕之能力。
二、評估規定:申請語音手機-智慧型或平板(項次78),經政府設置或委託辦理之輔具服務單位輔具評估人員(含該單位特約之輔具評估人員)開立輔具評估報告書(輔具評估報告書格式編號7)。
三、規格或功能規範:
(一)語音手機-簡易型(項次77):具各層選單之語音報讀、文字簡訊播報、開關機聲音或震動提示、語音播報通訊錄內容及來電號碼等功能。
(二)語音手機-智慧型或平板(項次78):語音手機-智慧型應含語音手機-簡易型(項次77)所有規格,且透過觸控螢幕方式執行手機所有功能;平板須具文字調整與放大功能、相機功能、語音報讀,且透過觸控螢幕方式執行所有功能。
四、其他規定:
(一)語音手機-簡易型、語音手機-智慧型或平板(項次77、78)於最低使用年限內僅能擇一申請。
(二)應檢附輔具供應商出具保固書之影本(保固書正本由申請人留存)。保固書並應載明產品規格(含本表所定本項輔具之規格或功能規範內容)、型號、序號、保固年限及起迄日期(含年、月、日)、輔具供應商行號名稱、統一編號、負責人姓名、服務電話,並應標示經國家通訊主管機關型式認證審驗合格之標籤號碼及其他必要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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溝通及資訊輔具-視覺相關輔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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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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語音手機-智慧型或平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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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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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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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類丁類戊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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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體、生理及生化試驗設備及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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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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語音血壓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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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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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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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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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二類:【b210】、【s220】或【01】。(視覺障礙者)
(二)具獨立操作能力。
二、其他規定:
(一)以共同生活戶為補助單位,每戶僅得申請1台。
(二)應檢附輔具供應商出具保固書之影本(保固書正本由申請人留存)。保固書並應載明產品規格(含本表所定本項輔具之規格或功能規範內容)、型號、序號、保固年限及起迄日期(含年、月、日)、輔具供應商行號名稱、統一編號、負責人姓名、服務電話,並應提供有效日期內中央主管機關醫療器材許可證字號及其他必要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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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照顧及保護輔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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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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語音體溫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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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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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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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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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補助對象:應符合下列所有條件:
(一)第二類:【b210】、【s220】或【01】。(視覺障礙者)
(二)具獨立操作能力。
二、其他規定:
(一)以共同生活戶為補助單位,每戶各項次(項次173、174)均僅得申請1台。
(二)應檢附輔具供應商出具保固書之影本(保固書正本由申請人留存)。保固書並應載明產品規格(含本表所定本項輔具之規格或功能規範內容)、型號、序號、保固年限及起迄日期(含年、月、日)、輔具供應商行號名稱、統一編號、負責人姓名、服務電話及其他必要資訊。另語音體溫計(項次173)應提供有效日期內中央主管機關醫療器材許可證字號及其他必要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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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照顧及保護輔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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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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語音體重計
|
1,000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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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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矯具及義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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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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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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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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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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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醫師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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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補助對象: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第二類:【b210】、【s220】或【01】。(視覺障礙者)
(二)第八類:【b810】、【s810】或【08】。(顏面損傷者)
(三)小耳症患者。
二、評估規定:經整型外科、眼科、耳鼻喉科或口腔外科等相關專科醫師診斷,並於診斷證明書載明本項輔具需求者。
三、規格或功能規範:
(一)須為可接觸人體之矽膠或壓克力、樹脂等材質製作,且外觀須自然並模擬實體之形狀及色澤。
(二)義眼(項次233):指義眼或義眼片。
(三)混和義臉-人造眼窩(項次239):應包含義眼、眼瞼、睫毛、眼窩週邊組織等部位。
四、其他規定:
(一)同時申請雙側補助時(項次233、235、238、239),最高補助金額按左列基準2倍計算,並視為補助1項次。
(二)應檢附輔具供應商出具保固書之影本(保固書正本由申請人留存)。保固書並應載明產品規格(含本表所定本項輔具之規格或功能規範內容)、保固年限及起迄日期(含年、月、日)、輔具供應商行號名稱、統一編號、負責人姓名、服務電話及其他必要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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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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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附表之「補助項目」前加註「※」者,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一般戶均可接受「最高補助金額」之全額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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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款之撥發,須按本辦法第三條規定之最高補助金額為上限,並以實際購買金額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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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具評估人員」之資格,依身心障礙者服務人員資格訓練及管理辦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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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申請補助項目屬醫療器材且自國外購置者,應依特定醫療器材專案核准製造及輸入辦法規定提出個人自用之申請。申請人申請撥付款項除提供購買或付費憑證、保固書之外,應檢附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專案核准同意個人自用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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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條文
第 三 條
輔具之費用補助,其比率如下:
一、低收入戶:最高補助金額之全額。
二、中低收入戶:最高補助金額之百分之七十五。
三、前二款以外之一般戶:最高補助金額之百分之五十。
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特定輔具補助項目,得不受前項第二款、第三款補助比率之限制。
第 七 條
輔具補助得以現金或實物給付。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採取實物給付者,其所需金額,得不受附表規定最高補助金額之限制。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考量財務狀況,增列補助項目,或調高最高補助金額。
輔具補助,每人每二年度以補助四項為原則。同一項目於其使用年限內不得重複補助。但輔具屬其他機關(構)移轉使用或回收再利用者,得不計入補助項次計算。
依身心障礙者醫療復健費用及醫療輔具補助辦法取得醫療輔具之補助者,該補助項目併入前項項次計算。
附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