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覺障礙輔助科技筆記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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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20-06-25 (更新:2020-06-26 09:46)發佈者:hurt
標題:視障者閱讀資源相關法令整理

說明

近年來許多閱讀資源持續數位化,讓視障者能夠藉由相關輔助科技更直接的讀到最新的訊息與圖書,然而還是有很大量的紙本書藉是視障者無法閱讀的,本筆記整理視障者閱讀資源相關法令供參考,祈使視障者能依法條爭取合理權益,亦避免違反相關規定。

 

相關法令

快速連結

  •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 著作權法
  • 圖書館法
  • 身心障礙者數位化圖書資源利用辦法
  • 特殊讀者使用圖書資訊特殊版本徵集轉製提供及技術規範辦法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 30 條

各級教育主管機關辦理身心障礙者教育及入學考試時,應依其障礙類別、程度、學習及生活需要,提供各項必需之專業人員、特殊教材與各種教育輔助器材、無障礙校園環境、點字讀物及相關教育資源,以符公平合理接受教育之機會與應考條件。

 

第 30-1 條

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應依視覺功能障礙者、學習障礙者、聽覺障礙者或其他感知著作有困難之特定身心障礙者之需求,考量資源共享及廣泛利用現代化數位科技,由其指定之圖書館專責規劃、整合及典藏,以可接觸之數位格式提供圖書資源,以利視覺功能障礙者及其他特定身心障礙者之運用。

前項受指定之圖書館,對於視覺功能障礙者及前項其他特定身心障礙者提出需求之圖書資源,應優先提供。

第一項規劃、整合與典藏之內容、利用方式及所需費用補助等辦法,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定之。

 

第 30-2 條

經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審定之教科用書,其出版者應於該教科用書出版時,向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構)或學校提供所出版教科用書之數位格式,以利製作專供視覺功能障礙者及前條第一項其他特定身心障礙者接觸之無障礙格式。各級政府機關(構)出版品亦同。

前項所稱數位格式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指定之。

 

著作權法

第 53 條

中央或地方政府機關、非營利機構或團體、依法立案之各級學校,為專供視覺障礙者、學習障礙者、聽覺障礙者或其他感知著作有困難之障礙者使用之目的,得以翻譯、點字、錄音、數位轉換、口述影像、附加手語或其他方式利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前項所定障礙者或其代理人為供該障礙者個人非營利使用,準用前項規定。

依前二項規定製作之著作重製物,得於前二項所定障礙者、中央或地方政府機關、非營利機構或團體、依法立案之各級學校間散布或公開傳輸。

 

第 80-2 條

著作權人所採取禁止或限制他人擅自進入著作之防盜拷措施,未經合法授權不得予以破解、破壞或以其他方法規避之。

破解、破壞或規避防盜拷措施之設備、器材、零件、技術或資訊,未經合法授權不得製造、輸入、提供公眾使用或為公眾提供服務。

前二項規定,於下列情形不適用之:

一、為維護國家安全者。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所為者。
三、檔案保存機構、教育機構或供公眾使用之圖書館,為評估是否取得資料所為者。
四、為保護未成年人者。
五、為保護個人資料者。
六、為電腦或網路進行安全測試者。
七、為進行加密研究者。
八、為進行還原工程者。
九、為依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及第六十五條規定利用他人著作者。
十、其他經主管機關所定情形。

前項各款之內容,由主管機關定之,並定期檢討。

 

第 87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

一、以侵害著作人名譽之方法利用其著作者。
二、明知為侵害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三、輸入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或製版權人授權重製之重製物或製版物者。
四、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國外合法重製物者。
五、以侵害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作為營業之使用者。
六、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而以移轉所有權或出租以外之方式散布者,或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七、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意圖供公眾透過網路公開傳輸或重製他人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對公眾提供可公開傳輸或重製著作之電腦程式或其他技術,而受有利益者。
八、明知他人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之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意圖供公眾透過網路接觸該等著作,有下列情形之一而受有利益者:
(一)提供公眾使用匯集該等著作網路位址之電腦程式。
(二)指導、協助或預設路徑供公眾使用前目之電腦程式。
(三)製造、輸入或銷售載有第一目之電腦程式之設備或器材。

前項第七款、第八款之行為人,採取廣告或其他積極措施,教唆、誘使、煽惑、說服公眾利用者,為具備該款之意圖。

 

第 87-1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前條第四款之規定,不適用之:

一、為供中央或地方機關之利用而輸入。但為供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之利用而輸入或非以保存資料之目的而輸入視聽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者,不在此限。
二、為供非營利之學術、教育或宗教機構保存資料之目的而輸入視聽著作原件或一定數量重製物,或為其圖書館借閱或保存資料之目的而輸入視聽著作以外之其他著作原件或一定數量重製物,並應依第四十八條規定利用之。
三、為供輸入者個人非散布之利用或屬入境人員行李之一部分而輸入著作原件或一定數量重製物者。
四、中央或地方政府機關、非營利機構或團體、依法立案之各級學校,為專供視覺障礙者、學習障礙者、聽覺障礙者或其他感知著作有困難之障礙者使用之目的,得輸入以翻譯、點字、錄音、數位轉換、口述影像、附加手語或其他方式重製之著作重製物,並應依第五十三條規定利用之。
五、附含於貨物、機器或設備之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隨同貨物、機器或設備之合法輸入而輸入者,該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於使用或操作貨物、機器或設備時不得重製。
六、附屬於貨物、機器或設備之說明書或操作手冊隨同貨物、機器或設備之合法輸入而輸入者。但以說明書或操作手冊為主要輸入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一定數量,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圖書館法

第 9 條

圖書館辦理圖書資訊之採訪、編目、典藏、閱覽、參考諮詢、資訊檢索、文獻傳遞、推廣輔導、館際合作、特殊讀者(視覺、聽覺、學習及其他閱讀困難障礙者等)服務、出版品編印與交換、圖書資訊網路與資料庫之建立、維護及研究發展等業務。

前項特殊讀者服務,其圖書資訊特殊版本之徵集、轉製、提供與技術規範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圖書館應寬列經費辦理第一項業務。

 

身心障礙者數位化圖書資源利用辦法

特殊讀者使用圖書資訊特殊版本徵集轉製提供及技術規範辦法

 

小結

綜觀相關法令,為了讓視障者能夠有平等的資訊接收,將著作品轉製成視障者可以讀取的媒介是合法的,但非依正常管道取得或散佈著作內容則不一定合法。

近期電子書的發展日益成熟,對視障者的閱讀阻礙有減緩的趨勢,在視障者的閱讀權益,與創作者的智慧財產權之間,應如何取得平衡,需要更多的對話來形成共識。

 

相關連結

  • [衛福部] 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易讀版
  • [章忠信_著作權筆記] 視障學生接觸無障礙版本教科書權益保障之相關問題分析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為視障者解決書荒的《馬拉喀什條約》已於2016年9月30日生效
  • 視障者接觸著作之合理使用規定及其實務_章忠信
  • 視障圖書資源服務現況與相關法規之探討_薛理桂、林巧敏

 

附檔:-----------------------------------
● 視障者接觸著作之合理使用規定及其實務_章忠信.pdf
● 視障圖書資源服務現況與相關法規之探討_薛理桂、林巧敏.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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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立楠梓特殊學校 國中啟明巡迴教師 黃偉豪 0933637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