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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9-10-23 (更新:2021-03-22 14:48) | 發佈者:hurt |
標題:視障者「特殊應考需求」相關法令 | |
說明本筆記整理國內視障者「特殊應考需求」相關法令,目前己知有「身心障礙學生考試服務辦法」、「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試權益維護辦法」規範相關事項,以下為相關法條整理。
身心障礙學生考試服務辦法相關法條
考試服務之提供,應以達成該項考試目的為原則。各級學校及試務單位應依身心障礙考生(以下簡稱考生)障礙類別、程度及需求,提供考試服務。
前項考試服務,應由考生向各級學校及試務單位提出申請,經審查後通知考生審查結果,考生對審查結果不服得提出申訴。 各級學校及試務單位,應邀集身心障礙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及其他相關人員審查前項申請案。 前三項考試服務內容、申請程序及應檢附之相關資料、審查方式及原則、審查結果通知及申訴程序等事項,應於簡章中載明。
第 5 條
前條所定試場服務如下:
一、調整考試時間:包括提早入場或延長作答時間。 二、提供無障礙試場環境:包括無障礙環境、地面樓層或設有昇降設備之試場。 三、提供提醒服務:包括視覺或聽覺提醒、手語翻譯或板書注意事項說明。 四、提供特殊試場:包括單人、少數人或設有空調設備等試場。 專為身心障礙學生辦理之考試,於安排試場考生人數時,應考量考生所需之適當空間,一般試場考生人數不得超過三十人。考生對試場空間有特殊需求者,應另依第四條規定提出申請。
第 7 條
第五條所定試題(卷)調整服務,包括調整試題與考生之適配性、題數或比例計分、提供放大試卷、點字試卷、電子試題、有聲試題、觸摸圖形試題、提供試卷並報讀等服務。
前項調整試題與考生之適配性,包括試題之信度、效度、鑑別度,及命題後因應試題與身心障礙類別明顯衝突時所需之調整。
第 9 條
身心障礙學生參加校內學習評量,學校提供本辦法之各項服務,應載明於個別化教育計畫或個別化支持計畫。
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試權益維護辦法相關法條
因視覺障礙,致閱讀試題、書寫試卷有困難者,得申請下列措施:
一、放大鏡燈具或擴視機。 二、有聲電子計算器。但以各該應試科目得使用電子計算器者為限。 三、放大試題、測驗式試卷。 四、點字試題,並以點字機應試。 五、以試場提供之盲用電腦應試。 六、延長每科考試時間。
第 9 條
因視覺障礙、身體協調性功能不佳或上肢肢體有特殊障礙,致依指定方式於測驗式試卷上作答有困難者,得申請改以書寫或勾選方式,於考選部提供之試卷用紙上作答。
依本辦法規定申請延長每科考試時間者,延長之時間依各科目考試時間之規定,未逾二小時者,以二十分鐘為限;二小時以上、未逾三小時者,以三十分鐘為限;三小時以上者,以四十分鐘為限。但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五等考試電腦打字類科實地測驗電腦文書處理科目,以延長四分鐘為限。具體延長時間,由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試權益維護審議委員會認定。
申請延長各科目考試時間獲准者,不得請求延長休息時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