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式躲避球規則
一、場地介紹
二、攻擊
(一).「出局」之判定
1.被對方內場或外場球員所擲出的球直接擊中,而未能接著者。
2.身體之任何一部份的附著物,被直接擊中而未能接住者。
3.被對方內場或外場球員所擲出的球直接擊中,在球未落地前有二人以上觸球仍未能接住時,最先被擊中者出局。
(二)「無效」情況
- 攻方球員之擲球,故意以頭部、臉部為攻擊目標時,擊中應為無效。
- 攻方擲球擊中守方內場球員身體,球在反彈未直接落地前,被守方的內場或外場球員接住,擊中應為無效。
註:1.「頭臉攻擊」犯規時,由對隊在內場發球。
2.守隊內場球員被攻隊擲球擊中,球在反彈未落地前被己方隊友接住,如期隊友是越區接球(踩線、越出己方內場區),則被擊中之球員仍應被判出局。
二、傳球
- 禁止同隊內場球員互相傳球。
- 禁止同隊外場球員互相傳球。
- 下列情形者,可視為攻擊:
A.球通過對隊之內場區時,球的高度在球員的肩膀以下。
B.擲球之方向有對隊內場區球員。
- 裁判應依球員擲球時之情況,判斷其意向是攻擊或傳球。
- 傳球以4次為限。
三、內外場區的進出
- 外場區的球員,把對方內場的球員擊出局時,可生還回到內場。
- 當外場的球員只剩一人時,雖然將對方內場的球員擊出局,仍不能生還回到內場區。
- 被判出局的球員,應立即出去外場區,此時不得故意再觸球。(違者對隊內場球)
- 內、外場球員之進出,必須從主、副審後面通過。
- 內、外場球員之進出,不得進入對隊的內、外場區。
四、生還權利的放棄
- 外場球員取的生還權利時,得依自己的意志,球隊的戰術決定繼續留置外場。放棄生還權時,應向主審舉手示意。
- 外場球員雖然取得生還權,如未立即離開外場區而繼續比賽,視同放棄生還權。唯有再度取得生還權才能進入內場。
五、死球(界外球)與發球權
- 死球就是球越出或落在死球區。
- 內場球員最後觸球後,球出界外,形成死球,應由對隊內場發球。
- 在不是自身擲球及不違反相關規則的情況下,外場球員最後觸球者,球出界外,形成死球,發球權仍歸該最後觸球者所有。
六、持球
- 在對隊內場或外場地面滾動的球,不得用手或腳越區觸球。
- 隔著端線或邊線,內場球員與外場球員同時在空中接到球時,發球權屬於內場球員所有。
- 雙方球員隔著中線,同時接到空中球時,應在中圈重新跳球。
- 球員接到球的五秒內,一定要將球擲出,違者判由對隊內場發球。(重心不穩或跌倒不在此限)
- 不得以頭頂球、踢球方式,或以排球式的接發球動作來接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