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常態編班補充規定

高雄市國民小學學生常態編班補充規定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100年1月13日高市四維教小字第1000002202號函訂定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101年6月18日高市教小字第10134152300號函修正

 

一、高雄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有效實施正常化教學,發揮國民教育功能,依據教育部訂頒「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準則」第十三條訂定高雄市國民小學學生常態編班補充規定(以下簡稱本補充規定)。

二、國民小學各年級學生一律實施常態編班。三、五年級為考量學生學習需要或另有減班情形者,得辦理重新編班。

三、新生編班方式採電腦亂數方式為依據,分配就讀班級。

四、三及五年級學生編班,依學生在各班前一學期本國語及數學總分轉化為T分數依高低順序作S型排列,編配於各班。

例如:某校三年級有學生180名,預定編為6班,依前項排序,依下列方式分配於各班﹝欄中數字表示成績排序﹞:

 

 

第一班

1

6

12

7

13

18

第二班

2

5

11

8

14

17

第三班

3

4

10

9

15

16

第四班

4

3

9

10

16

15

第五班

5

2

8

11

17

14

第六班

6

1

7

12

18

13

 

 

五、各公立國民小學應於每年規定之時限內將學生及導師名冊、成績登錄於電子化校務系統。

無電子化校務系統之公立國民小學與私立國民小學應將學生及導師名冊依前項規定建檔,於編班作業前送交指定學校,以公開方式辦理編班及導師編配作業。

六、編班後報到之新生、復學生或轉學生,由本局以統一公開之方式,自本市校務管理系統之「轉入學生電腦編班」功能,進行電腦編班作業,依序編入下列班級:

   (一)復學生及轉出又轉入者,原班級。

   (二)學生人數(含減授人數)較少之班級。

   (三)鑑輔生人數較少之班級。

   (四)與該生同一性別人數較少之班級。

    前項編班作業結束後,再報到之新生、復學生或轉學生,由各校比照前項編班順序辦理。

七、學生編定班級後,隨即由學校提供編班年級導師名冊,由本局督導人員公開抽籤編配導師,應立即將學生編班名冊(含就讀班級及姓名)及導師於校內及學校網站公告至少15日。

學期內班級學生有校內異動者,應將異動後之學生名冊於校內及學校網站公告至少15日。

兒童保護個案不在此限。

八、本市辦理抽籤時應邀請地方教師會代表及家長會團體代表列席。

九、特殊個案及適應不良學生之調班:

    (一)各校應成立編班委員會專責處理特殊個案及適應不良學生之編(調)

        班事宜。編班委員會成員7人至11人,其中校教師會代表(無教師會

        由未兼行政教師代表)、家長會代表各不得少於三分之ㄧ。

    (二)有關特殊個案及適應不良學生班級之調整,由班級導師或家長向教務

        處提出申請,由學校編班委員會討論決定是否同意,並做成紀錄備查。

十、藝術才能班、體育班及身心障礙類學生之編班應依特殊教育法、藝術教育法或其他法律之規定辦理。

十一、各公立國民小學應確實實施常態編班,其編班情形將列為學校評鑑、校長成績考核及校長遴選之重要參據,學校違反本補充規定者,校長及學校相關人員應依法令規定議處。私立國民小學違反本補充規定者,本局將依私立學校法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