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績評量準則

高雄市仁武區登發國民小學學生成績評量施行準則

101年11月5日校務會議通過

104年11月16日校務會議修訂

109年9月9日校務會議修訂

第一條
為辦理登發國小學生成績評量事宜(以下簡稱本校),特依國民教育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及高雄市國民小學成績評量補充規定,訂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校學生成績評量旨在了解學生學習情形,激發學生多元潛能,肯定個別學習成就,並作為教師教學改進及學生學習輔導之依據。
 
第三條
本校學生成績評量,本適性化、多元化之原則,兼顧形成性、總結性評量,並適時針對特殊學習狀況之學生實施診斷性評量及安置性評量。特殊生之成績評量,由學校循該類學生之學習優勢管道彈性調整;其成績評量方式,由輔導教師、及科任教師共同擬定。
 
第四條
學生成績評量,依領域學習課程 及日常生活表現分別評量之 適用九年一貫之年段其評量內涵、範圍如下:
一、領域學習課程 評量:指語文、健康與體育、 數學、社會、藝術與人文、自然與生活科技、綜合活動等七大學習領域; 一、二年級之社 會、藝術與人文及自然與生活科技學習領域成績,以生活課程成績代之。 依能力指標、學生努力程度、進步情形 等多元方評量之,兼顧認知、情意及技能等層面,並重視各領域學習結果之分析。
二、日常生活表現評量:依學生出缺席情形、獎懲、日常行為表現、團體活動表現、品德言行表現、公共服務及校內外特殊表現或其他 知能、性向、興趣 等方面評量之。學校運用彈性學習節數(三至六年級 所安排之課程及資訊、環境、性別、人權 、
生涯發展、家政等重大議題以融入各學習領域評量為原則。
三 、 彈性學習課程應以平時評量為原則(適用108 課綱之年段),並得視需要實施定期評量。彈性學習課程平時評量紙筆測驗之次數,應符合紙筆測驗使用頻率最小化原則,由授課教師審酌課程需要自訂之。 學生彈性學習課程學期評量成績之評量結果,得視學校需求以等第或質性文字描述紀錄。
 
第五條
學生領域學習課程成績評量,分定期評量平時評量定期評量每學期以二次為主;平時評量之次數,由任課教師審酌課程需要自訂之。
 
第六條
定期評量含平時成績由教師依教學目標採多元評量實施之(筆試、口試、作業、報告、實踐……),計算方式如下:
語文含國語、英語:依各年段授課節數比率加乘 。
數學、社會、自然:依各年段授課節數比率加乘 。
 
第七條
多元評量實施方式採市府公佈辦法及尊重教師專業自主為原則 ,方式例舉如下
一、筆試:就學生經由教師依教學目標所自編之測驗評量之。
二、口試:就學生之表現以口頭問答等方式評量之。
三、表演:就學生之表演活動評量之。
四、實作:就學生之實際操作及解決問題等行為表現評量之。
五、作業:就學生各種習作簿、學習單評量之。
六、報告:就學生閱讀、觀察、實驗、調查等所得結果之書面或口頭報告評量之。
七、資料搜集整理:就學生對資料之搜集、整理、分析及應用等活動評量之。
八、鑑賞:就學生資料或活動中之鑑賞領悟情形評量之。
九、晤談:就學生與教師談話過程,了解學生反應情形評量之。
十、實踐:就學生之日常行為表現評量之。
十一、學生自評:學生就其學習情形、學習成果及行為表現自我比較、評價。
十二、同儕互評:學生之間就學習情形、學習作品及行為相互評比。
十三、其他:如研究、設計製作、問卷調查、學習札記、團體討論等。
十三、其他:如研究、設計製作、問卷調查、學習札記、團體討論等。
前項評量方式,由任課教師依其教學計畫,以口頭或書面通知等方式向學生及家長說明,並負責評量。
 
第八條
紙筆測驗評量週配合教育局行事曆辦理,並於學期初向學生及家長說明。
 
第九條 領域學習課程領域學習課程成績評量之量化範圍及計算方式如下:成績評量之量化範圍及計算方式如下:
一、學期成績以語文、健康與體育、數學、社會、藝術與人文、自然與生活科技及綜合活動等分別計算。
二、學習領域內以個別學科方式評量者,該領域之學期成績為各學科之學期成績乘以各該學科之教學節數,所得之總和再除以該領域教學總節數
三、各段評量成績該段平時評量成績(50%)定期評量成績(50%)之平均。
四、學期成績為各段評量成績之平均。
 
第十條
學生領域學習課程成績評量紀錄以量化紀錄為之;輔以文字描述時,應依評量內涵與結果予應依評量內涵與結果予以說明,並提供具體建議。
評量紀錄以百分法計分,不排名次(視必要性輔以文字描述),成績通知單應以個別學生之紀錄為之,不得公開個別學生在班級與學校排名。
學期末應將其分數依下列基準轉換為優、甲、乙、丙、丁等第方式記錄:
一、優等:九十分以上
二、甲等: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
三、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
四、丙等: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
五、丁等:未滿六十分
教務處於每學期開學二週內,將前學期各領域成績未達丙等之學生名單列出,通知其導師及任課老師加強輔導,由該學年各領域任教教師以多元方式進行補考,並於期中檢視當學並於期中檢視當學期成績有不及格之虞的學生,對於學習有困難之學生進行相關輔導及補救措施。
 
第十一條
學生於學校實施定期評量時,因故經准假缺考者,准予銷假後立即補考,並於學期成績結算前辦理。但無故擅自缺考者不准補考,缺考領域學習課程領域學習課程之成績以零分計算。
前項補考成績依下列規定計算:
一、因公、喪請假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缺考者,按實得分數計算。
二、因事、病請假缺考者,其成績為六十分以下者,依實得分數計算;超過六十分者,其超過六十分之分數採計八成。
三、每學期開學二週內,由教務處統計前學期各領域學習課程及彈性學習課程學期成績未達丙等之學生名單,並利用多元評量之方式辦理補考,其成績為六十分以下等之學生名單,並利用多元評量之方式辦理補考,其成績為六十分以下者,依實得分數計算;超過六十分者,其超過六十分之分數採計八成。
四、補考之命題、審題由該生所屬學年教師共同負責,由任教科目教師或導師進行或導師進行閱卷及成績通知。
 
第十二條
學生領域學習課程畢業總成績,以語文、健康與體育、數學、社會、藝術與人文(藝術)、自然與生活科技(自然科學)及綜合活動等七大領域分別計算之。
一、二年級之社會、藝術、自然科學及綜合活動領域成績,以生活課程成績代之。其中一、二年級各占百分之十;三、四年級各占百分之十五;五、六年級各占百分之二十五。特殊情形學生如縮短修業年限、返國就讀等,依其實際修業學期比例核算畢業總成績。學校為研議、審查學生畢學校為研議、審查學生畢 (修)業事宜,得設學生成績評量審查會,置委員五人至十五人,教務主任擔任召集人,成員應包含學校行政人員、教師、教師會及家長會代表表。其組織及運作等事項,由學校擬訂並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
 
第十三條
學生修業期滿,符合下列規定者,為成績及格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未達畢業標準者,發給給修業證明書修業證明書:
一、學習期間扣除學校核可之公、喪、病假,上課總出席率至少達三分之二以上
二、七大學習領域有四大學習領域以上畢業總平均成績丙等以上
前項規定,自中華民國前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以後入學國民中小學之學生適用之。
三、未達畢業標準之學生學校得於補考後,視其補考成績發給畢業證書或修業證明書。
 
第十四條
定期評量命題、審題機制與迴避原則:
一、命題原則:
(一)教師依教學內容和認知歷程不同層次進行命題架構規劃,以提升紙筆測驗 品質。
(二)不得採用廠商出版之試卷,若參考其他命題(含習作),應進行轉化,不 宜原文照錄。
(三)命題老師之身分應予保密,防止各種可能發生的困擾。
(四)命題時,字體應使用正體字,字體大小及是否加注音符號,須配合學童年 段與特殊性。答題形式應多元,有符號、數字等選項,也有文字書寫。
(五)命題時之配分要領,以百分法為原則,改變時應讓學生明白計分方式。另難易度兼顧,尤應避免全面偏艱澀。
(六)考前勿直接複習試題,所有練習題應避免洩題之可能性。
(七)命題老師禁止將試題影印給任何人或自己留存。
(八)使用個人電腦,應有保密措施,若使用學校公用電腦出題,離開電腦前, 應確認試題檔案全部清除。
(九)老師命題應注意試題安全防護並負保密之責。
(十)命題方向強調應用知識與技能解決真實情境脈絡中的素養導向題型,取材 貼近實際生活,或跨領域跨學科的整合。
二、審題機制:
(一)由學年主任或命題老師召集任課老師,各別召開共同會議審查各該領域試 題。
(二)審題時應就命題原則審查,並注意項序、配分、標頭、字體等,避免錯誤。
(三)審題後立即修正與繳卷(含電子檔),審題之資料應銷毀或妥為管理與保密,不得攜出。
(四)參與審題老師應注意試題安全防護並負保密之責。
三、保密與迴避原則:
(一)學校與教師須注意試題保密、安全控管與迴避機制。不得有洩題或暴露試卷 之行為,違者依相關規定懲處。
(二)若命題或審題教師子女就讀(審)題班級,或有其他需迴避情形,請於工作分配時主動向教導主任或領域召集人提出,另行安排其他教師擔任工作。
(三)學生之成績評量結果,應妥為保存及管理,並維護個人隱私與權益;其評量結果及紀錄處理,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學生或其家長對成績評量結果有疑義,應於接獲學校書面通知後一週內向學校申請複查請複查,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六條
學校全體教職員工對學生成績評量結果及紀錄,應本保密及維護學生權益之原則,非經非經學校、家長及學生本人同意,不得擅自提供作為非教育之用。
 
第十七條
本準則自修訂日起施行,如因市府教育局成績評量辦法調整時,則再修訂並經校務會並經校務會議通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