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立明華國民中學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要點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1日校務會議訂定
一、依據:本要點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六條規定訂定之。
二、目的:為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消除性別歧視,維護人格尊嚴,厚植並建立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與環境, 特設置本委員會。
三、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任務如下:
(一)統整本校各單位相關資源,擬訂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計畫,落實並檢視其實施成果。
(二)規劃或辦理學生、教職員工及家長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活動。
(三)研發並推廣性別平等教育之課程、教學及評量。
(四)研擬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規定與校園性侵害及性騷擾之防治規定,建立機制並協調及整合相關資源。
(五)調查及處理與性別平等教育法有關之案件。
(六)規劃及建立性別平等之安全校園空間。
(七)推動社區有關性別平等之家庭教育與社會教育。
(八)其他關於學校或社區之性別平等教育事務。
四、組織及任期:
(一)本委員會置委員11人,其中女性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任期一年。
(二)本委員會以校長為主任委員,置執行秘書,由學務主任擔任,並指定專人負責處理有關業務(納入分工職掌 表)。
(三)校長得聘請具性別平等意識之教師代表、職工代表、家長代表及性別平等教育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為委員。
五、會議:
(一)性平會每學期應至少召開一次。
(二)性平會由主任委員召集,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應指定委員代理之。
(三)本委員會議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為原則。
(四)本委員會開會時得邀請諮詢顧問相關行政機關人員及專家學者列席或報告,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六、組織分工與職掌:
性平會下設置行政與防治組、課程與教學組、諮商與輔導組、環境與資源組,各組分工如下:
(一)行政與防治組(學務處)
1.受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申訴與處理相關行政事宜。
2.召開性平會會議,並處理性平案件之調查及相關行政事宜。
3.建立校園性平事件及加害人檔案資料,並負責於加害人轉至其他學校就讀時之通報事宜。
4.其他有關推動性別平等教育行政與防治之業務。
5.涉及校園性平案通報之協調聯繫。
(二)課程與教學組(教務處)
1.發展性別平等教育課程之教學、教材及評量;教材之編寫、審查及選用,應符合性別平等教育原則。
2.規劃性別平等教育(含性侵害防治、家庭暴力防治、情感教育、性教育、同志教育等)融入各科教學,並且每學年應實施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或活動至少四小時。
3.協助處理與性別平等教育法有關案件之學生當事人學籍、課程、成績及相關人員課務。
4.安排性平事件當事人接受性別平等教育課程相關事宜。
5.其他有關本校性別平等教育課程與教學事務。
(三)諮商與輔導組(輔導室)
1.統整各單位相關資源,擬訂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計畫,落實並檢視其成果。
2.研擬修訂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規定及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規定等相關規定。
3.規劃辦理學生、教職員工及家長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活動。
4.擬定與執行性平事件相關當事人之輔導計畫,並向性平會提出報告。
5.提供性平事件之當事人、家長、證人等之心理諮商、諮詢、轉介相關資源及追蹤輔導等服務。
6.提供懷孕學生諮商輔導、家長諮詢及社會資源之協助。
7.其他有關性別平等教育案件之輔導事宜。
(四)環境與資源組(總務處)
1.建立安全及性別平等之環境。
2.辦理校園安全空間檢視,公告檢視成果、並作成紀錄。
3.繪製並更新校園危險地圖,改善校園空間安全。
4.其他有關性別平等教育之環境與資源業務。
七、如案情內容牽涉性平會委員本人或親屬時,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應主動迴避。
八、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相關規定處理之。
九、本要點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陳請 校長核定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