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立明華國民中學學生家長會組織章程
中華民國92年9月25日會員代表大會訂定
中華民國93年9月11日會員代表大會修訂
中華民國94年9月24日會員代表大會修訂
中華民國107年9月29日會員代表大會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訂名為「高雄市立明華國民中學學生家長會」(以下簡稱家長會)。
第二條 本會以暢通學校與學生家長聯繫管道,並妥善運用社會資源,共謀學校之充份發展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會址設於高雄市立明華國民中學(高雄市鼓山區明誠三路582號)。
第二章 會 員
第四條 凡子弟具有高雄市立明華國民中學在學學籍之家長或監護人均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 若其子弟畢業或中途休學、轉學,則其家長或監護人之會員資格自動喪失。
第三章 權利與義務
第六條 本會會員應有之權力如下:
一、有參與及策劃本會各項活動之權。
二、有選舉及被選舉之權。
三、有發言及表決權。
四、享有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及服務之權。
第七條 本會會員應負之義務如下: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案。
二、擔任本會所選派之職務。
三、贊助與推動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第四章 組 織
第八條 本會組織架構係依「高雄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自治條例」辦理。
第九條 本校各班級設置班級家長會,以各班級學生家長為會員。班級家長會置召集人一人,幹部若干人。未置召集人前,由導師代為召集,並推選一人擔任召集人,召集人連選得連任。
第十條 學生家長會設會員代表大會及委員會。會員代表大會之代表,由班級家長會選舉產生,原則每班1人至3人,每一學年改選一次;委員會,置委員3人至41人,委員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之,每一學年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有身心障礙學生,至少有一人為身心障礙學生家長委員,委員人數得依班級數多寡增減之。
第十一條 委員會下設常務委員會,置常務委員3至13人,由委員互選之。常務委員每學年改選一次,得連選並連任之。
第十二條 委員會置會長1人、副會長1人至5人,每一學年改選一次,由委員會就常務委員中選舉之。副會長得連選並連任之,會長連選得連任一次。會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副會長一人代理;未指定代理人時,由副會長互推一人代理。
第十三條 本會置幹事1至2人,辦理日常會務,由會長提名,經常務委員會通過後聘任之,免職時亦同。幹事不得由學校教職員工兼任。惟學生家長會得請學校指派人員協助處理會務。
第十四條 家長會得經委員會同意後聘任顧問,聘期一年,以提供教育諮詢及協助學校發展。
家長會會長、副會長、常務委員或委員不得受聘為前項顧問。
第五章 權 責 與 任 務
第十五條 班級家長會權責與任務如下:
一、研討班級教育與家庭教育聯繫事項。
二、協助班級推展教育計畫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三、執行會員代表大會及家長委員會之決議事項。
四、推選代表出席會員代表大會。
五、辦理親師座談會。
六、其他有關教育協助事項。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權責與任務如下:
一、研討協助學校教育實施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二、討論會員代表之提案。
三、審議會務計畫、收支預算案及聽取決算報告。
四、選舉、罷免委員會委員。
五、其他有關校務建議事項。
第十七條 委員會權責與任務如下:
一、協助學校教育之發展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二、處理委員會經常會務及會員代表大會交辦事項。
三、研擬會員代表大會之提案。
四、處理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事項。
五、研擬會議計畫、收支預算案、報告會務及收支事項。
六、協助學校處理重大偶發事件及有關學校、教師、學生、家長間之爭議。
七、協助學校辦理親職教育,充實教育知能,促進親師合作關係。
八、選舉、罷免會長、副會長及常務委員。
九、議決顧問之遴聘。
十、執行現行教育法令所明訂學生家長會之權責。
十一、選派人員擔任法令規定之家長代表或家長會代表。
十二、其他有關協助事項。
第十八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常務委員、委員、會員代表均為義務職,幹事如外聘時,則由本會酌發工作津貼。
第六章 會 議
第十九條 班級家長會應於每一學期開學後二週內,由導師協助家長召開。 開會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
班級家長會應有五分之一以上會員出席,始得開會;出席會員過半數同意,始得決議。因出席人數不足而流會者,應儘速再次召開,不受出席人數五分之一限制。
班級家長會各項選務工作由其會員自理,但學校及導師得提供必要之協助。
導師應列席每學期首次召開之班級家長會說明班級經營理念,各任課教師並應就其任教學科於會中提出教學實施相關說明或提供書面資料。
班級家長會會議紀錄及會員名冊,應送交家長會彙整存查。
第廿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學期開會一次。但經委員會決議或全體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連署,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應於開學後一個月內召開,由原任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原任會長因故不能召集時,由原任副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學校校長、主任及其他相關人員應列席會員代表大會,並提出校務推動及發展相關報告。
第廿一條 委員會每學期開會二次,並於會員代表大會後三週內召開第一次委員會。
委員會由會長召集,並於開會時擔任主席;會長因故不能召集時,由副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未選任會長及副會長前,由原任會長代為召集並由出席委員推選一人擔任主席。
委員會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議,由會長召集主持或由委員五分之一以上連署並推選一人召集主持之。
第廿二條 委員會未開會期間,除第十七條第八款規定權責與任務外,由常務委員會代行其權責與任務,常務委員會由會長視實際需要隨時召集之,並擔任主席。
第廿三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應出席人員三分之一以上出席,委員會及常務委員會,須有應出席人員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方得開會,出席人員過半數之通過,方得決議。出席人員不足規定人數時,得改開座談會,所有決議事項,應提請下次會議追認之。代表、委員及常務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代表或委員行使其選舉權及表決權,但受託人應以接受一人之委託為限。
第廿四條 會員代表、委員、常務委員或副會長於任期中喪失會員資格或因故請辭致人數不足時,依「高雄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自治條例」相關規定補選之。
會長於任期中喪失會員資格或因故請辭,其所餘任期不足二個月者,由副會長互推一人代理;所餘任期超過二個月者,應於會長喪失會員資格或請辭之日起十五日內,由全體委員二分之ㄧ以上連署,或由資深或高年級副會長召集臨時委員會補選會長,並擔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家長會應於會長或副會長請辭之日起十五日內,檢附辭呈陳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廿五條 本會於每屆會員代表大會開會後一個月內,將會議紀錄及會長、副會長、常務委員、委員及幹事之名冊,送由學校報局核備。
第廿六條 家長會應協同學校建立各項志工制度並執行之。
第七章 經 費
第廿七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家長會費。
二、家長贊助款。
三、社會人士之捐助。
四、上項款項之利息收入。
第廿八條 本會經費之用途如下:
一、獎勵教學優良教師及表現優異之學生。
二、充實學校設備及改善學校教學設施。
三、本會之召開各項會議所需之雜支。
四、補助學校辦理各項活動不足之經費。
五、臨時或偶突發事件之開銷。
六、其他有關學校或本會事物之支用。
第廿九條 本會費應由會長及幹事等兩人共同具名,在本市金融機構設立專戶存儲,其收支並設立專帳處理,於每學期結束前,提請委員會審核並於每學年結束後,由會長向會員代表大會提出決算報告。
前項帳冊及憑證,家長會應妥為保管,主管機關得隨時抽查。會長辦理交接時,帳冊及憑證應列入移交,主管機關並得派員監交。
第卅條 本會如遭解散時,剩餘財產應歸屬本會所在之地方自治團體,或政府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看管,直到本校另組合法家長會為止。
第八章 附 則
第卅一條 學校不得要求家長以提供學校捐款或其他利益,作為「高雄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自治條例」所定各項選舉之交換利益條件。
家長會委員於學校辦理採購相關事項,應行利益迴避。
第卅二條 班級家長會、會員代表大會、委員會或常務委員會之決議,有違反「高雄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自治條例」、家長會組織章程或相關法令規定者,主管機關得撤銷之;其違規情節重大者,主管機關得命其限期改組。
家長會會長、副會長、常務委員或委員執行職務,有違反「高雄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自治條例」、家長會組織章程或相關法令規定者,主管機關得予以糾正並命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或違規情節重大者,主管機關得命其限期改選。
第卅三條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陳報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修正時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