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宣導

壹、 背景說明:

鑑於近期青少年學生拍攝暴力、霸凌與不當(不雅)影音視訊,並利

用網站將校園霸凌、吸食K他命(拉K)等毒品、性侵害、性騷擾事件之

影片上傳散布、供人觀覽、聽聞之偏差行為頻傳,涉及違反刑法、兒童及

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及少年事件處理法等相關法律,

經媒體披露報導,造成家長及社會強烈震撼,學生偏差行為衍生之安全事

件日趨嚴重,且在網路誘因刺激下,日益助長社會價值觀扭曲及道德淪喪

的歪風,凸顯校園霸凌防制工作仍須強化。

為防制青少年學生仿效之負面效應,本署除責由刑事警察局及各市、

縣(市)警察局科技犯罪偵查專責隊(組)加強網路巡邏外,一旦發現影

片內容涉及刑法罪責,即予蒐證依法移送司法機關偵辦,另協請各級學校

亦應重視防制學生因炫耀引起之仿效負面效應,加強學生網路使用認知素

養、尊重個人隱私權益,落實品德與法治教育,防制學生違法上傳不當影片。

貳、 針對學生霸凌、性侵害、性騷擾事件及上傳影音至網路散布行為所觸犯之

法律問題研析:

一、 校園霸凌、鬥毆及散播暴力影片案例:

(一) 花蓮縣○○國中私設「刑路」事件:97 年 3 月 20 日媒體報載

「花蓮縣○○國中學生私設『刑路』,糾集校外少年將他們不爽

的同學帶到這條路上凌虐、羞辱,圍觀女同學還錄影,並取名

『校園霸凌實錄』貼上網路讓人觀賞」。

(二) 臺南縣○○國中暴力霸凌影片事件:案係報載「You Tube 網路

上出現學生自拍影片,6 名學生在臺南縣○○國小校園包圍 1

名紅衣少年圍毆辱罵」,經查係偶發的學生金錢糾紛事件,6 名

學生集體圍毆 1 名欠錢不還之學生,並由 1 名學生以手機攝影

上傳影音分享網站。

(三) 臺北市○○高中男女互毆案:97 年 4 月 14 日○○高中資處科 2

名學生因發生口角,並於下課時間在教室內互毆,其過程遭同

學用手機拍攝後上傳至無名小站。

(四) 基隆市○○國中學生霸凌幼童案:97 年 5 月 19 日報載本案,

經查為 1 名由金門縣○○國中轉學至基隆市○○國中學生於 96

年間所發生,案係受害者欲至加害者家中打遊戲機遭拒,挾怨

持掃把及石塊丟擲加害者家門,致使加害者相當氣憤邀約同學

圍堵毆打該名年幼學生,並被另 1 名學生持手機拍攝當時之凌

虐情況上傳無名小站。

(五) 上述霸凌及鬥毆案例法律責任探討:

1、 霸凌加害者及鬥毆學生:依情節輕重得以觸犯刑法傷害罪章第

277 條、第 278 條、第 283 條、第 286 條論處「少年(虞)犯

部分移送少年法庭審理」(相關法律條文如附件)。

2、 被害學生得主張權益:

(1) 受害學生得依受害程度者,依刑法第 277 條第 1 項普通

傷害罪提出告訴;若達重傷程度者,可依刑法第 277 條

第 2 項、第 278 條、第 283 條、第 286 條向司法機關告

訴,若於校內發生者,應由學校通報少年隊協處,維護

受害學生權益。

(2) 受害學生對於加害者得依民法第 184 條、193 條及 195

條附帶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財產損害賠償或因不法侵害

身體、健康、名譽、自由、隱私等之精神慰撫金賠償或

為名譽回復之適當處分。(按:依刑事訴訟法第 487 條

第 1 項規定:「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

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

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所以附帶民事訴訟的提起,必

以「刑事訴訟程序」存在為前提,若未經提起「公訴」

或「自訴」,即不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3) 受害學生對於未經同意側錄影像之第三人,並得依民法

第 184 條、195 條之規定附帶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相關

損害賠償。

3、 圍觀者:圍觀學生若有教唆、幫助或助勢等行為,得依刑法第

29 條教唆犯、第 30 條幫助犯或刑法第 283 條或相關法令究責;

若屬單純圍觀學生亦應施予輔導。

4、 將影片上傳網路公開散播者:依情節輕重得以觸犯刑法第 310

條誹謗罪(告訴乃論)及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 30 條、第 55 條

論處。

5、 網站管理業者:經司法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通告仍未即時

刪除者,則觸犯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 30 條、第 46 條及第 63

條。

二、 校園鬥毆事件導致不雅影片公開案例:

(一) 屏東縣○○國中霸凌影片上傳網路事件:97 年 4 月 27 日媒體

報載「屏東○○國中校園霸凌上傳網路供人瀏覽事件」,案係該

校 2 名保護管束女學生因口角相約校外談判致互毆拉扯衣物,1

名圍觀男學生以手機攝影上傳網站,由於影片內容涉及暴露私

處,引發網友爭相傳送及批判討論,造成不良案例。

(二) 上述案例法律責任探討:

1、 霸凌加害者及鬥毆學生:依情節輕重得以觸犯刑法傷害罪章第

277 條、第 278 條、第 283 條、第 286 條論處「少年(虞)犯

部分移送少年法庭審理」。

2、 被害學生得主張權益:

(1) 受害學生得依受害程度,依刑法第 277 條第 1 項普通傷

害罪提出告訴;若達重傷程度者,可依刑法第 277 條第

2 項、第 278 條、第 283 條、第 286 條向司法機關告訴,

若於校內發生者,應由學校通報少年隊協處,維護受害

學生權益。

(2) 受害學生對於加害者得依民法第 184 條、193 條及 195

條附帶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財產損害賠償或因不法侵害

身體、健康、名譽、自由、隱私等之精神慰撫金賠償或

為名譽回復之適當處分。

(3) 受害學生對於未經同意側錄影像之第三人,並得依民法

第 184 條、195 條之規定附帶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相關

損害賠償。

(4) 校園發生類此性侵或性騷擾之霸凌事件,即屬性平法處

理範疇,當事人如認為該行為係屬違反其意願或其人格

尊嚴受損時,學校應鼓勵當事人提出申請調查(性平法

第 28 條) 並應將事件交由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

查處理(第 30 條)。事件處理過程中,除應採取必要之

處置,保障事件雙方當事人之受教權或工作權(第 23

條)外,另應告知被害人或法定代理人其得主張之權益

及各種救濟途徑,並提供心理輔導、保護措施及其他協

助(第 24 條)。

                                           3、 圍觀者:圍觀學生若有教唆、幫助或助勢等行為,得依刑法第

29 條教唆犯、第 30 條幫助犯或刑法第 283 條或相關法令究責;

若屬單純圍觀學生亦應施予輔導。

4、 將影片上傳網路公開散播者:依情節輕重得以觸犯刑法第 235

條妨害風化罪、第 310 條誹謗罪(告訴乃論)、兒童及少年性

交易防制條例第 27 條、第 28 條及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 30 條、

第 55 條論處。同時,亦將面臨被害者請求之民法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

5、 網站管理業者:經司法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通告仍未即時

刪除者,觸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 33 條及兒童及少

年福利法第 30 條、第 46 條及第 63 條。

三、 校園性侵事件公開不雅影片案例:

(一) 桃園縣○○工商性侵影片上網事件:桃園縣○○工商 4 名同學

(3 男 1 女),於 97 年 4 月 16 日上午第一節擔任資源回收區打

掃工作時,在回收室內發生性侵害與性猥褻行為,並由另 1 位

學生在旁用手機拍攝成影片,並於事後傳給不明友人(校外人

士)觀賞後,遭上傳網路供人瀏覽。

(二) 上述案例法律責任探討:

1、 性侵害及性猥褻加害者:依情節輕重得以觸犯刑法妨害性自主

罪章第 221 條、第 222 條、第 224 條、第 224-1 條、第 225 條、

第 227 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 22 條、第 24 條及兒

童及少年福利法第 30 條及 58 條論處「少年(虞)犯部分移送

少年法庭審理」。

2、 被害學生得主張權益:

(1) 受害學生得依受害程度,依刑法第 277 條第 1 項普通傷

害罪提出告訴;若達重傷程度者,可依刑法第 277 條第

2 項、第 278 條、第 283 條、第 286 條向司法機關告訴。

(2) 受害學生對於加害者得依民法第 184 條、193 條及 195

條附帶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財產損害賠償或因不法侵害

身體、名譽、自由、隱私等之精神慰撫金賠償或為名譽

回復之適當處分。

(3) 受害學生對於未經同意側錄影像之第三人,並得依民法

第 184 條、195 條之規定附帶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相關

損害賠償。

                                                   (4) 校園發生類此性侵或性騷擾之霸凌事件,即屬性平法處

理範疇,當事人如認為該行為係屬違反其意願或覺其人

格尊嚴受損時,學校應鼓勵當事人提出申請調查(性平

法第 28 條) 並應將事件交由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調查處理(第 30 條)。事件處理過程中,除應採取必要

之處置,保障事件雙方當事人之受教權或工作權(第

23 條)外,另應告知被害人或法定代理人其得主張之

權益及各種救濟途徑,並提供心理輔導、保護措施及其

他協助(第 24 條)。

3、 圍觀者:圍觀學生若有教唆、幫助或助勢等行為,得依刑法第

29 條及第 30 條教唆犯、幫助犯或相關法令究責;若屬單純圍

觀學生亦應施予輔導。

4、 將影片上傳網路公開散播者:依情節輕重得以觸犯刑法第 235

條妨害風化罪、第 310 條誹謗罪(告訴乃論)、兒童及少年性

交易防制條例第 27 條、第 28 條及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 30 條、

第 55 條論處。同時,亦將面臨被害者請求之民法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

5、 網站管理業者:經司法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通告仍未即時

刪除者,觸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 33 條及兒童及少

                                                       年福利法第 30 條、第 46 條及第 63 條。

參、 學生霸凌、性侵害、性猥褻、性騷擾事件及上傳影音至網路散布

 行為觸犯之法律簡表:

 
項次 不法行為態樣 觸犯法律
1

霸凌、毆打同學致成傷、重傷

 

刑法(重)傷害罪

少年事件處理法(未滿 18 歲)

 

2

聚眾毆打同學致死或重傷時在場助勢學生

 

刑法(重)傷害罪

少年事件處理法(未滿 18 歲)

 

3

未經同意側錄他人鬥毆影音上傳網路散布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少年事件處理法(未滿 18 歲)

 

4 對同學性侵害或性猥褻

刑法妨害性自主罪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性侵害防治法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少年事件處理法(未滿 18 歲)

性別平等教育法

 

5 對同學性騷擾

性騷擾防治法

少年事件處理法(未滿 18 歲)

性別平等教育法

 

6

側錄性侵害、性猥褻影音上傳網路散布

 

刑法妨害風化罪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少年事件處理法(未滿 18 歲)

性別平等教育法

 

7

側錄性騷擾影音上傳網路散布

 

性騷擾防治法

少年事件處理法(未滿 18 歲)

性別平等教育法

 

肆、 各市、縣(市)警察局應加強下列重點措施:

一、 各級警察機關科技犯罪偵查專責隊(組)應加強網路巡邏,一經發現

影片內容涉及刑法罪責,即予蒐證依法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二、 主動派員協助學校加強學生網路法治教育宣導。

三、 協請教育主管單位及學校確實主動通報轄區警察機關派員處理校園暴

力霸凌案件。

四、 各級警察機關結(配)合教育局、校外(分)會召開「校園安全座談

會」、「校安會報」、「分區校安會報」時,應針對校園暴力霸凌案件提

出檢討,對有暴力霸凌傾向之學生即時妥適處理與列管追蹤輔導。

五、 主動派員協助學校加強宣導「反霸凌」,強化學生安全教育,講解有關

法律、人身安全等常識,充實彼等危機處理及應變能力。

六、 各級警察機關應主動即時分析當前少年偏差行為或有害少年成長之環

境、治安事件等,作成校園安全警訊,利用學校網路傳遞張貼公告,

並運用大眾傳播媒體或村、里民等各種集會場合,廣為報導或說明,

呼籲家長、師生提高警覺,共同防範。

七、 建議學校對上傳網路散布傳播暴力行為影片之學生,應強化學生品德

與法治教育,並加強學生對網路使用之正確認知,教育學生網路使用

相關法律常識,避免學生觸法。學校亦應對圍觀學生冷漠、起鬨、叫

囂的偏差行為,即刻以觀念澄清、施予同理心導正,並強化同儕友愛

                                       教育。

 

附件-相關法律條文內容:

刑法:妨害性自主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