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費基準

 

高雄市立鳥松幼兒園112學年第2學期收費基準表

                              (單位:新臺幣元)

       收費項目

/半日班

收費基準

收費期間

    

學費

全日班

6300

一學期

112學年 第二學期

開學日:2/16(五)

結業日:6/28()

2-5歲幼兒免收學費,其學費由教育部補助

半日班

4500

材料費

全日班

320

一個月

1學期4.5*320

合計1,440

半日班

220

990

活動費

全日班

250

一個月

1學期4.5*250

合計1125

半日班

175

788

點心費

全日班

900

一個月

1學期4.5*900

合計4050

半日班

600

2700

午餐費

每餐以39元為基準各園增減幅度2-4元為原則

一個月

第2學期93*39

合計3627

1118月起,第一胎子女每月繳費不超過1000元,2胎以上、低收入及中低收入戶家庭子女、身心障礙幼兒「免繳費用」,與幼兒園原收費間之差額由行政院協助家長支付給園方。

本園幼生112學年第2學期收費~

 全日班學費$ 0,代辦費$ 10,242 ;總金額$ 10,242元 

※ 第1胎子女每月繳費不超1,000元,第2胎以上/中低收家庭子女/身心障礙幼兒免繳代辦費用,只收保險費,低收戶子女:全部免費
 
※ 家長繳費金額:包括保險費約200元(以教育局公告為準)
    全學期第1胎:4500元+保險費,第2胎以上/中低/身心障礙幼兒:只收保險費;低收:0元

保險費

依高雄市學生及幼兒團體保險實施辦法辦理

收退費規定

依照高雄市教保服務機構收退費辦法辦理

家長會費

           

 

 

 

 

 

 

 

 

 

 

高雄市教保服務機構收退費辦法

中華民國1011029日高市府教幼字第10137472200號令訂定

中華民國104129日高市府教幼字第10430568000號令

修正第3.12.4附表

中華民國10521日高市府教幼字第10530513500號令

修正名稱及第1.4.7.9.11條及第4條附表

中華民國1071217日高市府教幼字第10738375200號令修正名稱及全文

中華民國11096日高市府教幼字第11036253500號令

修正全文及第5條附表

第一條為規範本市教保服務機構之收費項目、收費用途、退費項目及公立幼兒園收退費基準,並依幼兒教育與照顧法第九條第二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五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教育局。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教保服務機構如下:

一、公立幼兒園。

二、私立教保服務機構:

(一)準公共幼兒園。

(二)非營利幼兒園。

(三)前二目以外之私立教保服務機構(以下簡稱其他私立教保服務機構)。

第四條教保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用途如下:

一、學費:支應教保服務機構之教保、人事等與教保活動直接相關之費用。

二、雜費:支應教保服務機構之設施設備、土地或建築物租賃、修繕維護等與教保活動間接相關

之費用。

三、代辦費:支應教保服務機構代辦下列事項之費用:

(一)材料費:輔助教學所需之繪本、教學素材及文具用品等費用。但不得用於購置才藝(能)教學用品。

(二)活動費:配合節慶及課程規劃之教學活動所需費用。但不得支應才藝(能)學習活動費用。

(三)午餐費:每日午餐之食材、人事費、燃料費(含水電)及雜支等。

(四)點心費:每日上、下午點心之食材、人事費、燃料費(含水電)及雜支等。

(五)交通費:幼童專用車之燃料費、保養修繕、保險及規費等。

(六)延長及臨時照顧服務費:為辦理課後延長照顧服務及臨時照顧服務,相關人員之加班鐘點費及行政支出等。

(七)保險費:幼兒團體保險費。

(八)家長會費:家長會之行政及業務等庶務費用。

(九)其他費用:代購制服、運動服、圍兜、書包、餐具及畢業紀念照(冊),或辦理戶外教學之門票及交通費(租賃車輛或大眾交通運輸工具)。

教保服務機構應依前項所定收費項目收費,不得向家長收取其他費用。但得視實際需求減列收費項目。

第一項第三款第九目之其他費用,家長得自行決定是否購買或參加,教保服務機構不得強制要求。

公立幼兒園代辦費應以收支平衡為原則。但材料費、活動費及點心費如有結餘,得跨年度專款專用於幼兒相關之教學活動、補充營養餐點、維護衛生安全或改善設施設備等項目,不以當學年度結餘為限。

第五條公立幼兒園之收費基準如附表。

私立教保服務機構應依前條所定收費項目及用途,自訂次學年度之收費數額,並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六條幼兒中途入園者,公立幼兒園及準公共幼兒園應按幼兒當月就讀日數及當月教保服務日數比率核實計算收費;

其他私立教保服務機構應依下列規定辦理收費:

一、學費及雜費:

(一)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未逾學期教保服務總日數三分之一入園者,全額收取。

(二)逾學期教保服務總日數三分之一未逾三分之二入園者,收取三分之二。

(三)逾學期教保服務總日數三分之二入園者,收取三分之一。

二、保險費及家長會費:依高雄市學生及幼兒園團體保險實施辦法及本辦法第四條第一項附表相關規定收取費用。

三、其他代辦費:按學期收費者,依幼兒就讀月數比率收取。按月收費者,自入園當月收取費用;其未滿一個月部分,依就讀日數比率收取。

第七條幼兒未入園或中途離園者,公立幼兒園及準公共幼兒園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前未入園全額退費;中途離園按幼兒當月就讀日數及當月教保服務日數比率核實計算退費;其他私立教保服務機構應依下列規定辦理退費:

一、學費及雜費:

(一)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前未入園者,全額退還。

(二)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未逾學期教保服務總日數三分之一離園者,退還三分之二。

(三)逾學期教保服務總日數三分之一未逾三分之二離園者,退還三分之一。

(四)逾學期教保服務總日數三分之二離園者,不予退費。

二、保險費及家長會費:依高雄市學生及幼兒園團體保險實施辦法及本辦法第四條第一項附表相關規定辦理退費。

三、其他代辦費:按學期收費者,依就讀月數比率退還;按月收費者,依離園當月就讀日數比率退還;已製成成品者發還成品,不予退費。

教保服務機構依前項規定退費時,應發給退費單據,並列明退費項目及數額。

第八條幼兒請假連續達五個上課日以上,並於事前辦妥請假手續者,公立幼兒園及準公共幼兒園應按連續請假日數及當月教保服務日數比率核實計算退費;其他私立教保服務機構應按連續請假日數比率退還午餐費、點心費及交通費,其餘項目不予退費。

前項情形,請假首日辦妥請假手續者,連續請假日數不含請假首日。

因法定傳染病或其他事由強制停課,除公立幼兒園及準公共幼兒園應按連續停課日數及當月教保服務日數比率核實計算退費;其他私立教保服務機構應按連續停課日數比率退還午餐費、點心費及交通費外,其餘項目不予退費。

國定假日及農曆春節連續放假達五日以上者,扣除星期六、星期日及彈性放假日之外,其餘放假期間,公立幼兒園及準公共幼兒園應按放假日數占當月教保服務日數之比率核實計算不收取費用,並預先扣除;其他私立教保服務機構之午餐費、點心費及交通費應按放假日數比率預先扣除,不得收取。

公立幼兒園午餐由所屬學校或其他學校供應者,得依學校午餐退費原則予以退費。

以次數計費之延長及臨時照顧服務費,準用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

自一百零九學年度起,公立幼兒園當學年度之材料費、活動費及點心費於學年度終日有每名幼兒結餘額度達新臺幣十元以上者,應依比率退費。

第九條前三條所定其他私立教保服務機構之日數比率,以幼兒當月實際就讀,連續請假、停課或放假之日數除以教保服務機構當月教保服務日數計算。月數比率,以幼兒全學期實際就讀月數除以教保服務機構全學期教保服務月數計算;其未滿一個月部分,依幼兒就讀日數比率計算。

第十條非營利幼兒園收退費,應依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教保服務機構應於招生相關資訊中,載明收退費基

準及減免收費規定,並於每學期開始一個月前將相關規定公布教育部有關網站。

教保服務機構應於註冊通知單及繳費收據,註記收退費基準、幼兒實際入園日及全學期教保服務起訖日,並由園方及家長各收執一份。

第十二條教保服務機構收費逾本辦法規定或報主管機關備查之項目或數額者,應立即退費,並由主管機關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處罰。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九月六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十年八月一日施行。

 

 

 

 

高雄市教保服務機構收退費辦法

中華民國 110 9 6 日高市府教幼字第 11036253500 號令

修正全文及第 5 條附表

第 一 條   為規範本市教保服務機構之收費項目、收費用途、退費項目及公立幼兒園收退費基準,並依幼兒教育與照顧法第九條第二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五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教育局。

本辦法所稱教保服務機構如下:

 

 

 

一、公立幼兒園。

 

 

 

二、私立教保服務機構:

(一)準公共幼兒園。

(二)非營利幼兒園。

(三)前二目以外之私立教保服務機構以下簡 稱其他私立教保服務機構

  教保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用途如下:

一、學費:支應教保服務機構之教保、人事等與教保活動直接相關之費用。

二、雜費:支應教保服務機構之設施設備、土地或建築物租賃、修繕維護等與教保活動間接相關之費用。

三、代辦費:支應教保服務機構代辦下列事項之費用:

(一)材料費:輔助教學所需之繪本、教學素材 及文具用品等費用。但不得用於購置才藝(能)教學用品。

(二)活動費:配合節慶及課程規劃之教學活動 所需費用。但不得支應才藝(能學習活動費用。

(三)午餐費:每日午餐之食材、人事費、燃料 (含水電)及雜支等。

(四)點心費:每日上、下午點心之食材、人事 費、燃料費(含水電)及雜支等。

交通費:幼童專用車之燃料費、保養修繕、保險及規費等。

(六)延長及臨時照顧服務費:為辦理課後延長 照顧服務及臨時照顧服務,相關人員之加班鐘點費及行政支出等。

(七)保險費:幼兒團體保險費。

(八)家長會費:家長會之行政及業務等庶務費 用。

(九)其他費用:代購制服、運動服、圍兜、書、餐具及畢業紀念照,或辦理戶外學之門票及交通費(租賃車輛或大眾交通運輸工具

    教保服務機構應依前項所定收費項目收費,不得向家長收取其他費用。但得視實際需求減列收費項目。

第一項第三款第九目之其他費用,家長得自行決定是否購買或參加,教保服務機構不得強制要求。

公立幼兒園代辦費應以收支平衡為原則。但材料 費、活動費及點心費如有結餘,得跨年度專款專用於幼兒相關之教學活動、補充營養餐點、維護衛生安全或改善設施設備等項目,不以當學年度結餘為限。

第 五 條 公立幼兒園之收費基準如附表。

私立教保服務機構應依前條所定收費項目及用途, 自訂次學年度之收費數額,並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 六 條  幼兒中途入園者,公立幼兒園及準公共幼兒園應按幼兒當月就讀日數及當月教保服務日數比率核實計算收費;其他私立教保服務機構應依下列規定辦理收費: 一、學費及雜費:

(一)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未逾學期教保服 務總日數三分之一入園者,全額收取。

(二)逾學期教保服務總日數三分之一未逾三分 之二入園者,收取三分之二。

(三)逾學期教保服務總日數三分之二入園者, 收取三分之一。

二、保險費及家長會費:依高雄市學生及幼兒園團體保險實施辦法及本辦法第四條第一項附表相 關規定收取費用。

三、其他代辦費:按學期收費者,依幼兒就讀月數比率收取。按月收費者,自入園當月收取費用; 其未滿一個月部分,依就讀日數比率收取。

第 七 條   幼兒未入園或中途離園者,公立幼兒園及準公共幼兒園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前未入園全額退費;中途離園按幼兒當月就讀日數及當月教保服務日數比率核實計算退費;其他私立教保服務機構應依下列規定辦理退費:

一、學費及雜費:

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前未入園者,全額退還。

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未逾學期教保服務總日數三分之一離園者,退還三分之二。

(三)逾學期教保服務總日數三分之一未逾三分 之二離園者,退還三分之一。

(四)逾學期教保服務總日數三分之二離園者, 不予退費。

二、保險費及家長會費:依高雄市學生及幼兒園團體保險實施辦法及本辦法第四條第一項附表相 關規定辦理退費。

三、其他代辦費:按學期收費者,依就讀月數比率退還;按月收費者,依離園當月就讀日數比率 退還;已製成成品者發還成品,不予退費。

教保服務機構依前項規定退費時,應發給退費單 據,並列明退費項目及數額。

第 八 條  幼兒請假連續達五個上課日以上,並於事前辦妥請假手續者,公立幼兒園及準公共幼兒園應按連續請假日數及當月教保服務日數比率核實計算退費;其他私立教保服務機構應按連續請假日數比率退還午餐費、點心費及交通費,其餘項目不予退費。

前項情形,請假首日辦妥請假手續者,連續請假日 數不含請假首日。

因法定傳染病或其他事由強制停課,除公立幼兒園及準公共幼兒園應按連續停課日數及當月教保服務日數比率核實計算退費;其他私立教保服務機構應按連續停課日數比率退還午餐費、點心費及交通費外,其餘項目不予退費。

國定假日及農曆春節連續放假達五日以上者,扣除星期六、星期日及彈性放假日之外,其餘放假期間,公立幼兒園及準公共幼兒園應按放假日數占當月教保服務日數之比率核實計算不收取費用,並預先扣除;其他私立教保服務機構之午餐費、點心費及交通費應按放假日數比率預先扣除,不得收取。

公立幼兒園午餐由所屬學校或其他學校供應者,得 依學校午餐退費原則予以退費。

以次數計費之延長及臨時照顧服務費,準用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

自一百零九學年度起,公立幼兒園當學年度之材料 費、活動費及點心費於學年度終日有每名幼兒結餘額度達新臺幣十元以上者,應依比率退費。

第 九 條 前三條所定其他私立教保服務機構之日數比率,以幼兒當月實際就讀,連續請假、停課或放假之日數除以教保服務機構當月教保服務日數計算。月數比率,以幼兒全學期實際就讀月數除以教保服務機構全學期教保服務月數計算;其未滿一個月部分,依幼兒就讀日數比率計算。

第 十 條 非營利幼兒園收退費,應依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教保服務機構應於招生相關資訊中,載明收退費基準
及減免收費規定,並於每學期開始一個月前將相關規定公布教育部有關網站。

教保服務機構應於註冊通知單及繳費收據,註記收退費基準、幼兒實際入園日及全學期教保服務起訖日, 並由園方及家長各收執一份。

第十二條 教保服務機構收費逾本辦法規定或報主管機關備查之項目或數額者,應立即退費,並由主管機關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處罰。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九月六日修正發布條文, 自一百十年八月一日施行。

    本園收費基準表如下:

 

高雄市立鳥松幼兒園111學年第1學期收費基準表

                              (單位:新臺幣元)

收費項目

/半日班

收費基準

收費期間

   

學費

全日班

6300

一學期

111學年 第一學期

開學日8/30(二)結業日1/20()

 3-5歲幼兒免收學費,其學費由教育部補助

半日班

4500

材料費

全日班

320

一個月

1學期4.5*320合計1,440

半日班

220

990

活動費

全日班

250

一個月

1學期4.5*250合計1125

半日班

175

788

點心費

全日班

900

一個月

1學期4.5*900合計4050

半日班

600

2700

午餐費

每餐以39元為基準各園增減幅度2-4元為原則

一個月

1學期101*39合計3939

 本園幼生111學年第1學期收費~

 全日班學費$ 0,代辦費$ 10,554 ;總金額$ 10,554

1118月起,第一胎子女每月繳費不超過1000元,2胎以上、低收入及中低收入戶家庭子女、身心障礙幼兒「免繳費用」,與幼兒園原收費間之差額由行政院協助家長支付給園方。

保險費

依高雄市學生及幼兒團體保險實施辦法辦理

收退費規定

依照高雄市教保服務機構收退費辦法辦理

家長會費

           

                                          

 

 

 

 

 

 

 

 高雄市公立鳥松幼兒園收退費辦法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7日高市府幼教幼字第10738375200號令修正名稱及全文11條

第一條 為規範本市教保服務機構之收費項目、收費用途、退費項 目及公立幼兒園收退費基準,並依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第九條第二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五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教育局。

第三條 幼兒園收費項目及用途如下:

一、學費:支應幼兒園之教保、人事等與教保活動直接相關之費用。

二、雜費:支應幼兒園之設施設備、土地或建築物租賃、修繕維護等與教保活動間接相關之費用。

三、代辦費:支應幼兒園代辦下列事項之費用:

(一)材料費:輔助教學所需之繪本、教學素材及文具用品等費用。但不得用於購置才藝(能)教學用品。

(二)活動費:配合節慶及課程規劃之教學活動所需場地布置費、校外場地使用費、交通費及雜支費用。但不得支應才藝(能)學習活動費用。

(三)午餐費:每日午餐之食材、人事費、燃料費(含水電)及雜支等。

(四)點心費:每日上、下午點心之食材、人事費、燃料費(含水電)及雜支等。

(五)交通費:幼童專用車之燃料費、保養修繕、保險及規費等。

(六)課後延托費:學期中辦理平日課後延托服務,相關人員之加班鐘點費及行政支出等。

(七)保險費:幼兒團體保險費。

(八)家長會費:家長會之行政及業務等庶務費用。

(九)其他費用:代購制服、運動服、圍兜、書包、餐具及畢業紀念照(冊),或辦理戶外教學之門票及交通費(租賃車輛或大眾交通運輸工具)。

幼兒園應依前項所定收費項目收費,不得向家長收取其他費用。但得視實際需求減列收費項目。

第一項第三款第九目之其他費用,家長得自行決定是否購買或參加

,幼兒園不得強制要求。

第四條公立幼兒園之收費基準如附表。

私立幼兒園應依前條所定收費項目及用途,自訂次學年度之收費數額,並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五條幼兒中途入園者,幼兒園應依下列規定辦理收費:

一、學費及雜費:

(一)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未逾學期教保服務總日數三分之一入園者,全額收取。

(二)逾學期教保服務總日數三分之一未逾三分之二入園者,收取三分之二。

(三)逾學期教保服務總日數三分之二入園者,收取三分之一。

二、保險費及家長會費:依高雄市學生及幼兒團體保險實施辦法及本辦法第四條第一項附表相關規定收取費用。

三、其他代辦費:按學期收費者,依幼兒就讀 月數比例收取。按月收費者,自入園當月收取費用 其未滿一個月部分,依就讀日數比例收取。

第六條幼兒未入園或中途離園者,幼兒園應依下列規定辦理退費:

一、學費及雜費:

(一)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前未入園者,全額退還。

(二)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未逾學期教保服務總日數三分之一離園者,退還三分之二。

(三)逾學期教保服務總日數三分之一未逾三分之二離園者,退還三分之一。

(四)逾學期教保服務總日數三分之二離園者,不予退費。

二、保險費及家長會費:依高雄市學生及幼兒團體保險實施辦法及本辦法第四條第一項附表相關規定辦理退費。

三、其他代辦費:按學期收費者,依就讀月數比例退還;按月收費者,依離園當月就讀日數比例退還;已製成成品者發還成品,不予退費。。

幼兒園依前項規定退費時,應發給退費單據,並列明退費項目及數額。

第七條幼兒請假連續達五個上課日以上並於事前辦妥請假手續者,按連續請假日數比例退還午餐費、點心費及交通費,其餘項目不予退費。請假首日辦妥請假手續者,連續請假日數不含請假首日。

因法定傳染病或其他事由強制停課者,應按停課日數比例退還午餐費、點心費及交通費,其餘項目不予退費。

國定假日及農曆春節連續放假達五日以上者,除星期六、星期日及彈性放假日外,其餘放假期間之午餐費、點心費及交通費應按放假日數比例預先扣除,不得收取。

公立幼兒園午餐由所屬學校或其他學校供應者,依本市學校午餐工作手冊規定退費。

以次數計費之課後延托及臨時托育費,準用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

第八條前三條所定之日數比例,以幼兒當月實際就讀,連續請假、停課或放假之日數除以教保服務機構當月教保服務日數計算。月數比例,以幼兒全學期實際就讀月數除以教保服務機構全學期教保服務月數計算;其未滿一個月部分,依幼兒就讀日數比例計算。

第九條教保服務機構應於招生相關資訊中,載明收退費基準及減免收費規定,並於每學期開始一個月前將相關規定公布教育部有關網站。

教保服務機構應於註冊通知單及繳費收據,註記收退費基準、幼兒實際入園日及全學期教保服務起訖日並由園方及家長各收執一份。

第十條教保服務機構收費逾本辦法規定或報主管機關備查之項目或數額者,應立即退費,並由主管機關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處罰。

第十一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