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遇福利(及津貼與各項補助)
#1 姓名:人事室 IP:0.0.0.0 時間:2013-07-24 14:13: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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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留職停薪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原則上不發給生活津貼之補助(例外:依法應徵服兵役留職停薪、依公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2項第1款至第4款辦理留職停薪人員得依規定申請喪葬補助) 補充: 一、修留職停薪期間,尚不能申請結婚、生育補助。(行政院99年12月15日院授人給字第0990070258號函,只規範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申請結婚、生育補助)。 二、 公務人員留職停薪期間不得從事進修或其他與留職停薪原因不符之情事,教育人員亦比照辦理。(法令依據教育部98年6月6日台人(二)字第0980086244號函、銓敘部97年12月8日部銓四字第0973001827號函、銓敘部95年11月24日部銓四字第0952726567號書函) 三、依據行政院99年12月15日院授人給字第0990070258號函:「為因應少子女化,鼓勵生育政策,公教人員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申請結婚、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故依上函規定,如為育嬰事由之留職停薪,則得申請結婚補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