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姓名:人事室 IP:0.0.0.0 時間:2013-07-24 13:44: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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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特教老師的特教津貼如因其本人於學期中請長期病假之後又接著請生產假之後又接著請育嬰假其中含括學期中及暑假那麼特教津貼是要如何支給? A: 特教津貼疑義,依據教育部101年5月23日臺人(三)字第1010075392B號函以,查本部74年3月6日台(74)人字第08147號函略以,國民小學特殊班教師請假或奉調受訓在l星期以上,其課務另請人代理者,其特殊教育津貼應改發其代理人具領。 次查本部94年7月1日台人(三)字第0950146867號書函規定,本部74年3月6日函所稱「l星期」之意涵,係指應加計例假日。 又查本部94年4月11日台人(三)字第0940045799號書函略以,代理人雖在不重領、不兼領原則下,不得重複支領特殊教育津貼,惟以被代理職務教師既無執行該職務之事實,自不合照常發給特殊教育津貼。是以,特殊教育班教師請假在1星期以上,應停發特殊教育津貼。 復經徵詢各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意見,特殊教育班教師請喪假在1星期以上,仍應依上開規定停發特殊教育津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