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遇福利(及津貼與各項補助)
#1 姓名:人事室 IP:0.0.0.0 時間:2013-07-24 13:32: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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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年資已有4年,休假為14天,如果從101年7月1日起請育嬰留職停薪至102年1月30日,102年1月31日復職,想請問(1)101年的年終獎金計算方式為? (2)101年除了年終獎金之外,是否有另予考績? (3)102年的年終獎金為1.5個月嗎? (4)102年的休假是否為14*11/12? A: 一、留職停薪人員年終獎金,得按實際在職月數比例,依在職最後一個月所支待遇標準計發,故101年年終獎金依101年6月份待遇按6/12發給。 二、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3條規定,同一考績年度內,連續任職已達六個月者辦理另予考績。故101年可辦理另予考績。 三、若102年1月31日回職復薪,102年年終獎金發放比例為12/12。 四、 (一)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7條第2項規定略以:「初任人員於二月以後到職者,得按當月至年終之在職月數比例於次年一月起核給休假;其計算方式依第三條第二項規定。 (二)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8條第2項規定略以:「因辭職、退休、退職、資遣、留職停薪、停職、撤職、休職或受免職懲處,再任或復職年資未銜接者,其休假年資之計算依前條第二項規定。第三年1月起,依前項規定給假。」 (三)育嬰留職停薪視同年資中斷,除於年度中尚未請畢之休假,准予於保留年度內繼續實施外,翌年之休假日數,應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7條第2項規定計算後核給。 (四)依上開規定,台端於102年無休假,若102年1月31日回職復薪,則103年休假14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