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適用相關資訊
發佈時間:2016-10-27 (更新:2016-10-27 14:18) | 發佈者:人事室 |
標題:所屬勞工適用勞動基準法(下稱本法)之相關規定一案 | |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0月14日
發文字號:高市府勞條字第10538777300號
主旨:有關貴單位所屬勞工適用勞動基準法(下稱本法)之相關規定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查本法第37條規定:「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第84條之1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30條、第32條、第36條、第37條、第49條規定之限制。一、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二、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三、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前項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本法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本法第37條規定應放假之紀念日如左: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元月1日)。二、和平紀念日(2月28日)。三、革命先烈紀念日(3月29日)。四、孔子誕辰紀念日(9月28日)。五、國慶日(10月10日)。六、先總統 蔣公誕辰紀念日(10月31日)。七、國父誕辰紀念日(11月12日)。八、行憲紀念日(12月25日)。本法第37條所稱勞動節日,係指5月1日勞動節。本法第37條所稱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如左: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之翌日(元月2日)。二、春節(農曆正月初1至初3)。三、婦女節、兒童節合併假日(民族掃墓節前1日)。四、民族掃墓節(農曆清明節為準)。五、端午節(農曆5月5日)。六、中秋節(農曆8月15日)。七、農曆除夕。八、臺灣光復節(10月25日)。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勞動部86年7月11日勞動2字第029625號公告:「事業單位之首長、主管以及獲有配車人員為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核定公告之工作者。」
二、綜上,貴單位如欲與擔任首長駕駛之勞工另行約定勞動條件,請依本法第84條之1規定報本局核備,倘未經核備,其相關勞動權益應回歸本法規定辦理;另貴單位適用本法之勞工,有關其國定假日應依本法第37條及本法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給予勞工休假。請貴單位依各該法令規定辦理,如仍有疑義,請來電洽詢本府勞工局分機232~2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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