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12月12日 發文字號:高市教人字第10238234400號 主旨:重申本市各級學校教職員工於出勤時間,不得從事與教學或公務無關之行為,請轉知所屬確實遵辦,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2年8月22日臺教人(三)字第1020126340號函轉監察院102年8月13日院台業三字第1020165626號函辦理。 二、請各校加強宣導教職員工遵守差勤管理規定,並維護教學品質暨辦公秩序,於出勤時間應堅守工作崗位,不得從事與教學或公務無關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