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佈時間:2024-09-06 (更新:2024-09-06 09:56) | 發佈者:人事室 |
標題:本局所屬各級學校教師申請留職停薪期間及核准程序,並請依說明事項落實檢核機制 | |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15日
發文字號:高市教人字第11335321100號
主旨:重申本局所屬各級學校教師申請留職停薪期間及核准程序,並請依說明事項落實檢核機制,請查照。
說明:
一、本局110年5月12日高市教人字第11033285900號函諒達。
二、查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下稱留職停薪辦法)第11條第3項規定略以,教師有第5條第3項申請留職停薪(已於寒、暑假復職,又因同一事由申請於次學期開學後留職停薪)或第6條第7項(提前復職、延長留職停薪)之情形者,應明定須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或由服務之學校核准後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爰本局110年5月12日函文規範所屬各級學校遇有是類申請案件時,學校應於核准後須函報本局備查,其餘案件仍維持原授權規定由各級學校自行辦理。
三、茲應教育現場特殊性,各校准駁留職停薪案件時應落實相關檢核機制,確實審核事由是否與法規規範意旨相符、申請期間是否以學期為單位(按:倘非以學期為單位,應符合留職停薪辦法第5條2項但書規定),以免影響學生受教權益,並自即日起更新本局所屬各級學校辦理留職停薪辦法第5條第3項或第6條第7項案件之報局備查作業程序如下:
(一)各校有依留職停薪辦法第5條第3項規定,留職薪教師已於寒、暑假復職,因為「不可預期之緊急情事」,又以同一事由申請於次學期開學後留職停薪案件,須依該辦法規定組成諮詢小組,審酌教師確有「實際需求」、「寒暑假復職理由」及「不可預期之緊急情事」始得核准,並自核准之日起10日內,填具本函所附「高雄市政府教育局所屬各級學校留職停薪教師已於寒暑假復職又因同一事由申請次學期開學後留職停薪報局備查檢核表」,檢附相關資料函報本局備查。
(二)除前項所述情形者外,各校依留職停薪辦法第6條第7項規定,提前復職或延長留職停薪案件,亦應審認教師確有「不可預期之緊急情事」始得核准,其認定有疑義時,亦得依該辦法規定組成諮詢小組。本局將以學期為區分,採線上調查是類提前復職或延長留職停薪情形後統一備查,調查方式及期程將另行通知。
四、請各校確依留職停薪辦法及上開作業程序辦理,並應兼顧學生受教權、留職停薪教師實際需求及代理(課)教師工作權等各方利益始得核准,另亦請持續宣導留職停薪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不得從事與留職停薪事由不符之情事;其違反者,服務學校應廢止其留職停薪,並依相關法令規定處理。
五、檢附「高雄市政府教育局所屬各級學校留職停薪教師已於寒暑假復職又因同一事由申請次學期開學後留職停薪報局備查檢核表」及「高雄市政府教育局所屬各級學校辦理教師留職停薪案件檢核注意事項及範例說明」各1份。
● 附件1.odt ● 附件2.od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