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適任教師處理機制宣導

發佈時間:2014-06-22 (更新:2014-07-19 11:24)發佈者:呂依靜
標題:高雄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處理不適任教師作業期程及管制措施(103.6.22)

高雄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處理不適任教師作業期程及管制措施

100年1月26日高市四維教人字第1000005079號函頒

一、依據

依據「教師法」、「教師法施行細則」、「處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適任教師應行注意事項」、「高雄市各級學校不適任教師審議處理要點」及「高雄市各級學校處理疑似不適任教師輔導諮詢小組實施計畫」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目的

(一)明確規範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處理不適任教師案件之期程,有效管制各校辦理之流程。

(二)提升教學品質,以確保學生基本受教權。

三、處理案件作業期程

(一)察覺期

1.發覺階段

本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或學校如主動發現或接獲投訴疑似不適任教師案件時,學校校長應於3日內指定專人負責調查,或得視個案情形組成不適任教師調查小組,並同時通報本局各該業務主管科列管(如附表1)。

前項調查案件,如係屬校園性侵害、性騷擾事件時,其作業期程以「性別平等教育法」及「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防治準則」之規定為原則,如上開法令未明確規範之作業期程,則逕依本規定辦理。

又教師如涉及性侵害行為者,學校應自知悉之日起一個月內召開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教評會),於審議通過後先予停聘靜候調查,並速將辦理情形報局列管(如附表1~2)。

2.調查階段

學校應於指定專人或組成調查小組後1週內啟動調查機制,並於1個月內完成調查,調查人員或小組應將處理過程詳實紀錄,必要時得請求本局各該業務主管科及督學室之協助。有關調查結果應於調查結束10日內陳報本局各該業務主管科(如附表2),並以書面通知當事人。

前項調查期限,必要時得報請本局予以延長,惟至多以1個月為限。

3.教師如涉及性侵害行為,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屬實者,由學校將相關調查資料,連同「辦理不適任教師案件整體檢核表」(如附表7)逕報本局核准後,予以解聘。

4.另教師經調查結果如係屬疑似罹患精神病者,學校應勸導其於1個月內接受合格醫師之鑑定,如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者,得依規定辦理退休或進入評議期提教評會審議其資遣案。

前項教師如經鑑定結果未患精神病、拒絕接受鑑定或拒絕提出診斷證明者,學校應視其教學或行為,有無行為不檢有損師道、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之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之情節重大等情事,分別進入輔導期或評議期之處理程序,並依相關作業期程確實辦理。

(二)輔導期

1.經查證屬實之不適任教師,學校應即依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1)屬「行為不檢有損師道」者,應即進入評議期。

(2)屬「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者,該不適任教師應於接獲學校調查結果之書面通知後,1個月內進行自我改善,改善期限屆滿1週內,由學校予以評估改善成效,並將改善結果陳報本局(如附表3)。

(3)前項教師經評估結果,仍未有所改善者,應即進行輔導,由學校於2週內依「處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適任教師應行注意事項」之規定組成輔導處理小組進行輔導及紀錄。必要時得申請本局「處理疑似不適任教師輔導諮詢小組」提供相關協助(如附表4)。

2.輔導期以2個月為原則,必要時得延長為6個月,惟學校需於每2個月將輔導進度陳報本局各該業務主管科,俾憑提報本局「處理疑似不適任教師輔導諮詢小組」追蹤列管(如附表5)。

3.學校於輔導期結束後2週內,評估輔導結果,並將輔導情形陳報本局各該業務主管科(如附表6)。如無改進成效者,學校校長應即依「處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適任教師應行注意事項」之規定召開教評會進行審議。

4.教師經查證屬實確屬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且輔導無效者,如符合教師法第15條後段之規定者,經學校教評會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及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通過,於報經本局核准後予以資遣。

(三)評議期

      學校應自進入評議期1個月內,由教評會作成決議,決議後10日內,將相關會議紀錄、各項相關佐證資料等,連同「辦理不適任教師案件整體檢核表」(如附件7),報本局審議,另同時以書面附理由通知當事人。

(四)審議期

1.本局接獲學校陳報教師解聘、停聘、不續聘或資遣案件時,應即審酌案情,必要時得召開「不適任教師審議小組」進行案件程序及實體之審議。審議期間以2個月為原則,並於審議確定後,將結果函復學校。學校於接獲本局核定函後,應於3日內執行核定結果,並以書面附理由及教示文字通知當事人,並副知本局。

2.另教師如涉及性侵害及性騷擾事件者,學校應於接獲本局核定函後3日內將核定結果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2條第1項之規定,以書面通知當事人,當事人如有不服應於20日內提出申復,學校或性別平等委員會於收受申復書後,應審酌原調查程序是否有重大瑕疵或有否發現足以影響原結果之新事證,而決定受理或不受理。如為「受理」則應立即重啟調查;如為「不受理」,則應將申復結果以書面附理由及教示文字通知當事人,並副知本局。

3.前二項處理結果(含已申復結果),當事人得於收受通知書後30日內依法提起救濟。

4.前開處理結果如決定該教師為解聘、不續聘之處置時,本局應於接獲學校之副本時,立即通報教育部將該師列入「全國不適任教師查詢系統」。

四、管制措施

(一)學校處理教師涉及校園性侵害事件,若有知情而隱匿不舉報經查獲屬實者,相關人員應處以大過以上之處分。

(二)除前項外,各校辦理不適任教師案件時,如有應通報未通報、怠於處理、逾限未報、故意推諉塞責或嚴重疏失等重大情事發生時,除由本局責令限期處理外,有關學校辦理之缺失,應列入該校校長年終考核之重要紀錄。

又各校所辦不適任教師案件,如遭教育部列入審查重點予以扣減積點時,則該校校長年終成績考核得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第4條第1項第2、3款覈實辦理。

(三)經學校查證屬實之不適任教師,其當年度成績考核,依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4條第1項第2、3款覈實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