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撫卹
發佈時間:2021-10-06 (更新:2021-10-06 11:09) | 發佈者:何姍靜 |
標題:實際教授身心障礙學生之特殊教育教師,其自願退休條件調降為「任職滿5年,年滿56歲」之認定標準疑義一案 | |
主旨:函轉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實際教授身心障礙學生之特殊教育教師,因所任職務確有體能上之限制,其自願退休條件調降為「任職滿5年,年滿56歲」之認定標準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0年10月4日臺教人(四)字第1100113947號函辦理。
二、檢附前揭教育部原函影本1份。
● 實際教授身心障礙學生之特殊教育教師,因所任職務確有體能上之限制,.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