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津貼及子女教育補助費

發佈時間:2015-12-08 (更新:2015-12-08 11:05)發佈者:何姍靜
標題:獲有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學費補助者,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之規定部分,自103學年度第1學期起實施。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3年8月15日總處給字第1030043445號函辦理。
二、查行政院102年10月29日院授人給字第1020053029號函修正「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附表九「子女教育補助表」,並同時規定,獲有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學費補助者,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之規定部分,自103學年度第1學期起實施。復查上開補助表說明二、規定:「申請期限:當學年上學期於10月25日前、……向本機關或學校申請。」
三、為避免申請人重複請領政府各類助學金,各機關學校承辦單位及人員,應告知並確實查核子女教育補助之申請人,是否有前開補助表說明五規定,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之情形(按:如全免或減免學雜費、已領取其他政府提供之獎【補】助……等)。

附檔:-----------------------------------
1030815總處函.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