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核獎懲

發佈時間:2020-02-17 (更新:2020-02-17 15:45)發佈者:何姍靜
標題:有關教師擔任本局國民教育輔導團課程督學服務期間,服務年資得否併計辦理資深優良教師獎勵疑義案
主旨:有關教師擔任本局國民教育輔導團課程督學服務期間,服務年資得否併計辦理資深優良教師獎勵疑義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9年2月7日臺教師(三)字第1090017003號函辦理。
二、教育部函以,如各縣市政府所訂之課程督學借調要點並未明訂須返校授課之規定,致課程督學未返校授課,經評估借調期間持續從事教學、輔導相關工作者,得認定並採計為資深優良年資。
三、查本局國民教育輔導團作業要點第3點規定略以,課程督學、專任輔導員、幹事及兼任輔導員減授之課務得以兼代課方式辦理,兼任輔導員依實際需要減授。課程督學免返校授課,專任輔導員、幹事每週授課4節為原則。是以,本局課程督學無須返校授課,依其專長致力於督導本局國民教育輔導團課程教學之研發、行政工作之推動及各輔導小組之運作。
四、綜上,本局課程督學雖無返校授課,惟考量其業務性質與教學現場息息相關,且商借期間實際從事教學、輔導等工作,爰同意旨揭服務年資得併計辦理資深優良教師獎勵案。
五、檢附教育部原函影本1份。
附檔:-----------------------------------
有關教師擔任本局國民教育輔導團課程督學服務期間,服務年資得否併計.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