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敘薪

發佈時間:2019-08-12 (更新:2019-08-12 10:16)發佈者:何姍靜
標題:有關本市公立中小學特殊教育教師超時授課鐘點費支給原則一案
主旨:有關本市公立中小學特殊教育教師超時授課鐘點費支給原則一案,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108年5月23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080053020號函辦理。
二、依國教署函釋內容重點說明如下:
(一)有關超時授課之特教教師倘因分組上課之特教生請假,致該堂課特教教師無實際授課事實,學校可否支給超時授課鐘點費疑義一節。查行政院103年10月20日院授人給字第1030050060號函規定略以:教師整學期超時授課者,按學校行事曆實際排定之授課週數,依每週排定之超時授課節數計算發給,遇彈性調整上課時,亦同。但教師請假期間應發給實際授課者;畢業班學生離校後,於次週起不得繼續支給。上開支給原則係審酌教師之教學係責任制,除授課外,開學前之課程設計、規劃,教材準備,學期中的評量命題與評閱、批閱學生作業及期末成績總整等,均為一貫體系的工作內涵。又編制內專任教師每學期原依基本教學節數標準配排課,而教師係配合學校課務要求,須接受超出基本教學節數以外的課程分配(註,超時授課係屬學校課務編配所餘節數,致衍生出超時授課鐘點費),其性質與教師差假所遺課務之代課教師以實際授課時數支領鐘點費顯有差異。又考量教師超時授課為整學期授課,係由教師規劃整學期之課程內容及進度,並完成該學期之教學目標,負有完整的課務責任,與支領鐘點費之代課教師之責任義務並不相同,自不宜與短期代課教師等同看待。據上,該超時授課之特教教師因特教生請假,而非為教師請假期間之情事,爰請依行政院103年10月20日院授人給字第1030050060號函規定支給超時授課鐘點費。
(二)另有關學期中鑑定安置會議後,部分學校發生特教生人數及其個別化需求增加,且校內現有之特教生分組無適性之組別,致特教教師於學期中需超時授課,學校可否支給全學期超時授課鐘點費疑義一節。有關各級學校特教教師之授課相關規定,除法規另有規範外,與普通教師無異。惟查特殊教育相關法規,並無相關規定,又事涉「國民中小學教師授課節數訂定基準」另訂之補充規定,請本權責卓處。
三、綜上,有關本市立中小學特殊教育教師超時授課鐘點費支給原則,說明如下:
(一)超時授課之特教教師倘因分組上課之特教生請假,致該堂課特教教師無實際授課事實,非為教師請假期間之情事,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8年5月23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080053020號函示,仍依103年10月20日院授人給字第1030050060號函規定支給該堂教師授課鐘點費。
(二)學期中因特教生人數增加致有超時授課情形,考量學校為特教生權益,安排特教教師超時授課,此一行政措施確有其必要性,爰為維護師生權益,同意特教教師超時授課鐘點費應依其學期中實際任教週數,覈實支應。
 
附檔:-----------------------------------
有關本市公立中小學特殊教育教師超時授課鐘點費支給原則一案.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