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代課教師

發佈時間:2019-02-12 (更新:2020-07-07 12:16)發佈者:何姍靜
標題:長期代理教師聘期為一學年(期)者,其聘期起迄日遇例假日或國定假日一案(作廢)
主旨:有關長期代理教師聘期為一學年(期)者,其聘期起迄日遇例假日或國定假日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高雄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補充規定」(以下簡稱聘任補充規定)及「高雄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職員出勤差假管理要點」(以下簡稱差假管理要點)辦理。
二、聘任補充規定第3點第2項規定,長期代理教師之聘期為一學年(期)者,除有特殊情形,經報本局核准者外,其聘期均自開學日前一週起,至當學年(期)課程結束後一週止;第13點規定,長期代理教師之出勤管理比照專任教師之規定,給假比照約僱人員辦理。復查差假管理要點第3點略以,教職員每週出勤時數以四十小時為原則,第4點略以,教職員於差勤時間內不得擅離職守。
三、教育部函告107學年度第2學期開學日為108年2月11日(星期一),依上開聘任補充規定,代理教師之起聘日適逢春節期間,無到勤之事實,滋生聘期起日之疑義,爰嗣後聘期起日如遇例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放假日,以該假日後一上班日為聘期起日;聘期之迄日為例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放假日,以該假日前一上班日為聘期迄日。
四、另本(107)學年度第2學期已辦理長期代理教師公開甄選完成發聘者,因已成就契約行為,爰聘期起迄日不予變更。
附檔:-----------------------------------
有關長期代理教師聘期為一學年(期)者,其聘期起迄日遇假日或國定假日.pdf
重申本市各級學校代理教師聘期一案.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