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聘僱人員

發佈時間:2018-12-03 (更新:2018-12-03 14:28)發佈者:何姍靜
標題:聘僱人員選擇將民國107年7月1日以後年資改依勞工退休金條例,其離職儲金本息得否發還本人之疑義
主旨:銓敘部函以有關聘僱人員選擇將民國107年7月1日以後年資改依勞工退休金條例(以下簡稱勞退條例)提繳退休金者,其於同年6月30日以前已提繳之公、自提離職儲金本息得否發還本人之疑義,轉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07年11月12日部退四字第10746519271號函辦理。
二、旨揭聘僱人員得依勞退條例選擇提繳退休金之相關辦法及補充說明,前分別經本府107年9月11日高市府人給字第10730796200號書函及107年10月11日高市府人給字第10730874900號書函轉知在案(諒達),併予敘明。
三、檢附銓敘部原函影本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