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代課教師
發佈時間:2018-10-24 (更新:2018-10-24 10:22) | 發佈者:何姍靜 |
標題:檢送「公立中小學校導師及特殊教育職務加給表」(核定本),並自107年8月1日生效 | |
主旨:檢送「公立中小學校導師及特殊教育職務加給表」(核定本),並自107年8月1日生效,請查照辦理。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7年10月9日臺教授國字第1070117939號函轉行政院107年9月28日院授人給字第1070052574號函辦理。
二、上開教育部來函說明二有關代理教師之特殊教育職務加給,請依「中小學代理教師待遇支給基準」第1點比照專任教師之規定辦理。亦即自107年8月1日起,代理教師持有特殊教育教師證書者,特殊教育職務加給月支數額為新臺幣(以下同)1,800元;未具特殊教育教師證書者,特殊教育
職務加給月支數額為600元。
三、檢附教育部、行政院原函(含附件)影本1份。
● 行政院函1070928「公立中小學校導師及特殊教育職務加給表」修正.pdf ● 高雄市政府函1071018「公立中小學校導師及特殊教育職務加給表」.pdf ● 檢送「公立中小學校導師及特殊教育職務加給表」1070801.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