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聘僱人員

發佈時間:2018-05-25 (更新:2018-05-25 11:23)發佈者:何姍靜
標題:教育部體育署釋示「專任運動教練職前曾任約僱人員年資是否僅得於230薪點範圍內採計提敘薪級疑義」一案
主旨:函轉教育部體育署釋示「專任運動教練職前曾任約僱人員年資是否僅得於230薪點範圍內採計提敘薪級疑義」一案,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體育署107年5月15日臺教體署學(一)字第1070016247號函辦理。
二、查教師待遇條例第9條規定:「(第1項)公立學校教師於職前曾任下列職務且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按年採計提敘薪級至所聘職務等級最高年功薪:……四、其他經教育部認定等級相當之服務年資。……(第4項)第1項及第2項性質相近、服務成績優良及等級相當年資採計提敘辦法,由教育部定之。……。」次查教師職前年資採計提敘辦法第2條規定:「(第1項)本條例第9條第1項所定等級相當,依下列規定認定:……(第2項)前項等級相當之對照,依下列規定認定:一、依各類人員與教師等級相當年資採計提敘薪級對照表(如附表)認定之。……。」(按:該辦法附表列有聘用人員及約僱人員)同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本條例第9條第1項……所定服務成績優良,依下列規定認定之:……九、曾任聘用人員、約僱人員……之年資……,繳有服務成績優良證明文件者。」據上,公立學校教師職前曾任聘用人員、約僱人員服務成績優良且等級相當之年資,得按年採計提敘薪級至所聘職務等級最高年功薪。
三、復依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6條第5項規定,公立各級學校教練職前年資採計提敘,準用教師之規定。爰宜請逕本權責查明事實,並依上開規定核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