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含教保員)

發佈時間:2018-05-21 (更新:2018-05-21 13:52)發佈者:何姍靜
標題:函轉教育部函釋有關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對其年終考核結果不服之申訴方式及途徑一案
主旨:函轉教育部函釋有關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對其年終考核結果不服之申訴方式及途徑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7年5月7日臺教授國字第1070028323號函辦理。
二、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幼照法)第25條第5項規定略以,公立幼兒園第1項、第3項及第4項以外之教保員、助理教保員及其他人員,依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相關規定,以契約進用;其權利義務於契約明定;其進用程序、考核及待遇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是以,教育部發布施行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15條至第21條定有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年終考核之相關規定。
三、復依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31條第1項第3款規定略以,公立幼兒園依勞基法以契約進用之教保員、助理教保員,其申訴或爭議處理,依勞基法、勞資爭議處理法及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辦理。
四、查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條規定,勞資爭議指權利事項及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其中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係指勞資雙方當事人對於勞動條件主張繼續維持或變更之爭議。又查依團體協約法第12條第1項第1款規定,勞動條件包括工資等。
五、綜上,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年終考核涉及得否晉薪,因而所生工資之勞動條件維持或變更屬勞資爭議,非屬行政處分,爰應依勞基法、勞資爭議處理法等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