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含教保員)

發佈時間:2017-12-04 (更新:2018-05-21 13:53)發佈者:何姍靜
標題:教保員之特別休假得否以小時為給假單位疑義一案
主旨:有關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之特別休假得否以小時為給假單位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106年10月19日屏府教前字第10675405600號函。
二、依據公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請假辦法(以下簡稱請假辦法)第3條規定略以,依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以契約進用之教保服務人員,其請假事宜適用勞基法及其相關規定,如勞基法及其相關規定未規定,或請假辦法更有利於教保服務人員者,依請假辦法之規定辦理。
三、又依請假辦法第4條規定略以:「教保服務人員之事假、病假、產前假,得以時計;婚假、陪產假、喪假、休假或慰勞假及分娩前先申請部分娩假者,每次請假應至少半日。」其立法意旨係參酌教師請假規則及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規定,並考量幼兒接受教保服務之權益,爰明定教保服務人員不同假別之每次請假最低時數。
四、另查勞基法第1條規定,勞基法係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勞基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並依勞動部105年2月3日勞動條2字第1050130162號函釋略以,勞基法第38條規定之特別休假係以日為計算單位,事業單位得否以半日為給假單位,法無明文,得由勞資雙方協商議定之。
五、綜上,依勞動部前開函釋所示,勞基法第38條之特別休假係以日為計算單位;又勞基法乃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且請假辦法第4條明定休假得以半日為給假單位,已為更有利於教保服務人員之規定。是以,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特別休假之給假單位,應依請假辦法之規定辦理,每次請假應至少半日。
 
附檔:-----------------------------------
教保員之特別休假得否以小時為給假單位疑義一案.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