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代課教師

發佈時間:2017-08-29 (更新:2017-08-29 08:25)發佈者:何姍靜
標題:有關「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3條第3項相關疑義一案
主旨:有關「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3條第3項相關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104年9月18日桃教中字第1040071020號函。
二、有關貴局所詢「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3條第3項第2款未明文限定需修畢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者始得報考及聘任疑義,究本辦法第3條第3項第2款及第3款立法意旨係考量全國偏鄉小校聘任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不易,爰第2款未
限制其階段及科(類),第3款未限制其系(所),先予敘明。
三、復查本部業於103年8月18日以臺教授國部字第1030079698B號令修正發布本辦法增列第3條第4項「前項第2款、第3款資格,應以具出缺科別專長者,優先聘任之」規定,俾提升教學品質、增進學生受教權益。爰除依本辦法第3條第3項規定,中小學聘任三個月以上之代課、代理教師,應以「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者」優先,其後為「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書者」,再後為「具有大學以上畢業者」資格順序公開甄選聘任外,其聘任未具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者,仍應優先聘任出缺科(類)專長者,俾符應立法意旨。

 

附檔:-----------------------------------
1041029教育部函-仍應優先聘任出缺科(類)專長者(螢光筆).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