訓練進修

發佈時間:2016-07-18 (更新:2016-07-18 09:44)發佈者:何姍靜
標題:教師因配偶依教授休假研究規定申請出國進修1年以上,得否比照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留職停薪一案
主旨:所詢教師因配偶依教授休假研究規定申請出國進修1年以上,得否比照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2項第7款規定申請留職停薪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105年5月20日府教學字第1050099280號函。
二、查102年4月22日訂定發布之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2項規定:「除校長、社會教育機構及學術研究機構首長外,教育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申請留職停薪者,服務學校、機構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考量業務或校務運作狀況依權責核准:......七、配偶因公派赴國外工作或進修,其
期間在1年以上須隨同前往。」。次查銓敘部87年7月31日87台甄五字第1651526號函略以:「......二、茲以教授依據各校所訂相關章則,經核准後據以休假出國從事進修,俾持續充實新知。基於提昇教學品質之考量,公務人員得以配偶依教授休假研究規定申請出國進修之事由,比照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2項第4款規定申請留職停薪,由各機關考量業務狀況依權責辦理。」。另查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第4條第1項第3款規定:「休假進修、研究:係指公立專科以上學校依規定核准教師休假而從事學術性之進修、研究。」,前開休假進修研究之規定,係指各校針對專任教授休假進修研究之本意,自行訂定相關章則據以辦理(參照本部101年6月4日臺人(二)字第1010096633號函及86年1月24日台(88)審字第86009096號函釋)。
三、綜上,教育人員之配偶倘依教授休假研究規定申請出國1年,以教授依據各校所訂相關章則,經核准後據以休假出國從事進修、研究,俾持續充實新知,基於提昇教學品質之考量,教育人員得以該事由比照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2項第7款規定申請留職停薪,由各服務學校、機構
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考量業務或校務運作狀況依權責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