訓練進修

發佈時間:2015-12-15 (更新:2015-12-15 14:18)發佈者:何姍靜
標題:高雄市立中小學及幼兒園教師進修學位學分實施要點102.10.11

一、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增進教師專業知能,提昇教學品質,有關本市市立中小學及幼兒園教師在職進修,除依教育部頒「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高雄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進修研習實施要點」、「高雄市政府各級機關學校公教人員出國案件處理要點」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外,應依本要點規定行之。

二、各校教師必須在不影響學校教學與行政工作之原則下,經服務學校校長同意,始可參加與其本職工作或專業發展有關之進修。除出國進修應依規定報本局審核外,餘悉由服務學校依權責辦理。

           三、教師參加國內進修給假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經核准進修者,得於聘約有效期限內辦理留職停薪。惟師範校院新制公費畢業生不得辦理延長償還公費留職停薪進修。

(二)經核准部分辦公時間進修者,按現有編制教師員額以每15 名同意1 名為原則,並給予每週公假時數最高8 小時為限前往上課(含往返時間)。惟課務應自行調整或補課,並依相關規定辦理請假手續。

四、未經同意而自行前往進修者,不得申請公假及進修費用補助,如有影響教學或行政工作,視情節輕重依相關規定處理。

五、初任教師須服務滿1 年以上始得進修學位。惟利用公餘時間進修者,不在此限。

六、經依本要點核准參加部分辦公時間進修者,碩士班以兩年為原則博士班以三年為原則,必要時得經所進修之學校出具證明,在規定修業年限及學校進修名額有餘裕情形考量,酌予延長之。

七、留職停薪進修,其服務義務期間應為留職停薪之相同時間。

教師履行服務義務期限屆滿前,不得辭聘、調任或再申請進修。

但因教學或業務特殊需要,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及服務學校同意並報經本局核准者,不在此限。

八、為配合各校校務工作之順利推行,凡教師申請留職停薪進修,其申請期間以配合學期辦理為原則,申請復職時,並以學期開始日為生效日。

九、教師參加國內外大學校院暑期進修者,進修期間得以公假登記,且不受15 名同意1 名之限制,惟應以不影響公務為原則,如遇返校日,應依規定到校或經服務學校同意自行覓妥適當代理人員代理。

十、參加進修人員應檢附課表辦理請假手續,若有異動應隨時告知教務處及人事室。

十一、教師申請進修應於學期開始前一個月檢具有關表件(如附件)辦理。

十二、校長之進修比照本要點有關規定報本局核辦;但不計入部分辦公時間進修限制名額內。

附檔:-----------------------------------
1021011高雄市立中小學及幼兒園教師進修學位學分實施要點[1].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