儲蓄-鼓勵公教人員儲蓄要點

發佈時間:2017-01-11 (更新:2017-01-11 12:41)發佈者:人事室
標題:鼓勵公教人員儲蓄要點

法令規定:

一、目的:培養公教人員儉樸儲蓄習慣。
 
二、原則:採自願參加方式,給予優惠存款待遇,但不由國庫負擔補貼。
 
三、存儲方式:按月定額存入,隨時自由提取。
 
四、金額限制:自七十八年元月份起,每一職員最高儲蓄額為一萬元、工
    友五千元,其每人最高限額為職員七十萬元、工友三十五萬元,超出
    部分,改按活期儲蓄存款利率計息。
 
五、利率:按存款時各承辦儲蓄單位牌告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利率機動計
    息。
 
六、適用對象:公教人員(公營事業人員因薪給制度不同,不包括在內)
    。
 
七、辦理方式:每月於發薪時由各機關學校會計出納人員彙總代向存款銀
    行辦理。
 
八、承辦儲蓄單位:各公、民營銀行(信託投資公司除外)及郵政儲金匯
    業務。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71年1月13日行政院臺七十一人政肆字第1178號函訂定
2. 中華民國77年12月28日行政院臺(77)人政肆字第46541號函准修正
3. 中華民國78年1月14日財政部臺財融字第770489253號函

 

編按:

本(兩)校承辦儲蓄單位: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局)。

105.07.06牌告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利率:1.040%(實際仍以各校承辦儲蓄單位為準)。
105.07.06活期儲蓄存款利率(存簿儲金):0.200%(實際仍以各校承辦儲蓄單位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