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業務宣導

發佈時間:2024-08-22 (更新:2024-08-27 12:48)發佈者:黃銘鋐
標題:【宣導】本市教師之兼職規定
一、「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及「國立各級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兼職處理辦法」業經教育部112年2月2日臺教人(二)字第1124200024A、1124200024D號令發布在案。其中國立各級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兼職處理辦法第17條規定:「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所屬各級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之兼職,得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二、本市所屬各級公立學校教師之兼職事項,依專任教師及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分別規定如下:
(一)專任教師:依「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辦理。
(二)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依公務員服務法規定另行訂定辦法以為規範,惟在完成法制作業前,本市所屬各級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兼職事項,請依「國立各級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兼職處理辦法」辦理。
三、檢附相關Q&A附件各1份。
附檔:-----------------------------------
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odt
國立各級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兼職處理辦法.odt
相關QA.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