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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24-08-20 (更新:2024-08-20 08:34)發佈者:黃銘鋐
標題:113年度本市⾼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及教保服務⼈員諮商輔導⽀持服務
旨揭服務說明如下:
(一)服務對象: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專任教師、代理教師(聘約有效期限內)、專任運動教練及教保服務人員(教保員及助理教保員)
(二)服務內容:提供教師(含教保服務人員)因工作適應、輔導與管教學生、親師溝通、生涯規劃、壓力調適、人際關係、情緒管理等議題而產生心理困擾之專業諮詢服務;以團體諮商或工作坊方式,幫助教師自我覺察及統整;心理危機介入及其他支持服務。
(三)服務流程:由教師(含教保服務人員)自行或經教師(含教保服務人員)同意後由學校協助提出申請,由本局受託單位(財團法人「張老師」基金會高雄分事務所)受理協助媒合諮商輔導人員與教師進行諮商會談。
1.服務專線:07-3333221分機209,張小姐。
2.本市教師及教保服務人員諮商輔導支持服務平台(https://reurl.cc/nN8vmX)(連結如附件):我要預約-填寫預約表單。
(四)服務原則:
1、教師申請本方案個別諮商輔導,每人每年以5次為限,但有特殊狀況者,經受託單位認定後,不在此限;申請本方案之團體諮商輔導,每人每年以參與1個團體諮商輔導為限,但有特殊狀況者,經受託單位認定後,得增加至2個團體諮商輔導。
2、提供支持服務之相關工作人員,含學者專家、精神科醫師、諮商心理師、臨床心理師、社會工作師、行政人員、業務佐理人員或曾任辦理支持服務之相關人員,應遵守醫師法、心理師法、社會工作師法及相關法規之規定及專業倫理規範。教師諮商資料或紀錄蒐集、處理及利用,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辦理。
3、學校不得因教師接受本支持服務,而就其工作、成績考核及其他相關權益為差別待遇。
4、服務對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適用本服務方案:
(1)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屬實之校園性平事件行為人。
(2)經學校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調查屬實之校園霸凌事件行為人。
(3)經學校依教師法進入解聘、不續聘或終局停聘處理程序之教師。
(4)其他經教育局認定不適用本辦法之教師。
附檔:-----------------------------------
113年高雄市教師及教保服務人員諮商服務.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