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業務宣導

發佈時間:2024-08-13 (更新:2024-08-14 10:00)發佈者:黃銘鋐
標題:【宣導】高雄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勤休制度
目的:
為回應司法院釋字第785號解釋之意旨,服勤辦法業於112年1月1日施行,為強化控管延長辦公時數,藉由稽核各機關延長辦公情況,杜絕過度加班並減少工時過高之情形,以保障公務同仁健康權。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第4條規定:
公務員為搶救重大災害、處理緊急或重大突發事件、辦理重大專案業務之延長辦公時數,連同正常辦公時數,每日不得超過十四小時;延長辦公時數,每月不得超過八十小時。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因有急迫必要性,且機關(構)人力臨時調度有困難,不受每日辦公時數上限十四小時之限制,惟不得連續超過三日
二、因辦理特殊重大專案業務確有需要,行政院所屬二級機關、獨立機關報經行政院同意,其他機關(構)經主管機關同意,延長辦公時數以每三個月不超過二百四十小時控管之。
公務員為辦理季節性、週期性工作之延長辦公時數,連同正常辦公時數,每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辦公時數,每月不得超過八十小時。
依第一項規定每日辦公時數超過十四小時,或每月延長辦公時數超過六十小時者,除該項但書第二款規定外,應於事由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報主管機關備查;依前項規定每月延長辦公時數超過六十小時者,應事前經主管機關同意,並以二個月為限,必要時得再延長一個月。
 

請詳閱附件~

附檔:-----------------------------------
高雄市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勤休制度精進計畫-發文.pdf
勤休制度懶人包.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