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與/給與福利

發佈時間:2024-05-06 (更新:2024-05-06 10:09)發佈者:黃銘鋐
標題:修正後「公立中小學教師職務加給及工作費支給要點」第3點第2項第3款相關說明
檢送修正後「公立中小學教師職務加給及工作費支給要點」第3點第2項第3款相關說明。
有關旨揭要點第3點第2項第3款所定,編制內專任特殊教育教師「兼任一般學校辦理特殊教育業務主管職務」者,支給全額特殊教育職務加給,其資格認定,包括兼任下列各款職務之一:
(一)兼任設有特殊教育組(含資優教育組)之處、室主管(例如:兼任設有特殊教育組之輔導處(室)主任)。
(二)擔任特殊教育組組長或資優教育組組長。
(三)學校囿於員額編制未設特殊教育專責單位,由輔導處(室)或其他單位專責辦理特殊教育業務,其主管由特殊教育教師兼任者。

 

附檔:-----------------------------------
1130321-兼任一般學校辦理特殊教育業務主管職務.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