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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24-02-22 (更新:2024-05-13 10:11)發佈者:黃銘鋐
標題:因退休等事由致當年度上班日少於「應給休假日數」者,從寬核發休假補助費及未休假加班費
公務人員因退休等事由致當年度依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所定上班日少於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7條第1項所定「應給休假日數」者,自113年1月1日起從寬核發休假補助費及未休假加班費。
適用對象(事由):
1、退休(含屆齡退休、屆齡免職、自願退休)。
2、亡故。
3、因侍親、育嬰辦理留職停薪及其回職復薪。
4、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規定(因機關裁撤、組織變更或業務緊縮)資遣。

 

茲以聘僱人員慰勞假補助費及未休畢慰勞假加班費係準用休假改進措施及相關解釋,經審酌聘僱人員係以契約進用,有關渠等因下列事由致當年度「上班日」少於給假辦法第4條第1項所定「應給慰勞假日數」者,其於事實發生當年度按服務年資核給之「應給慰勞假日數」,得準用前開112年12月27日函規定,從寬核發慰勞假補助費及未休畢慰勞假加班費:
(一)屆滿65歲離職。
(二)亡故。
(三)於聘僱預算員額內依聘用條例及僱用辦法以年度契約定期聘僱用之人員,依性別平等工作法規定辦理育嬰留職停薪及其復職。
四、至非屬上開事由之聘僱人員,當年度慰勞假補助費及未休畢慰勞假加班費請領相關事宜,仍應依休假改進措施規定辦理。

 

附檔:-----------------------------------
1121227計算案例.pdf
1121227當年度上班日少於應給休假日數者從寬核發相關補助.pdf
1130117聘僱人員因屆滿65歲離職等事由致當年度上班日少於應給休假日數者.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