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例-給與/給與福利
發佈時間:2024-01-04 (更新:2024-01-04 08:15) | 發佈者:黃銘鋐 |
標題:自112年10月1日後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包含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者,均無法再參加國保 | |
查國民年金法第7條第3款規定略以,未滿65歲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而於該法施行後15年內,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之年資合計未達15年或一次領取之勞工保險或其他社會保險老年給付總額未達新臺幣50萬元者,除應參加或已參加相關社會保險者外,應參加國民年金保險(以下簡稱國保)。先予敘明。
次查上開規定於112年10月1日實施屆滿15年,凡自該日後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包含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者,均無法再參加國保。茲考量案涉公教人員保險被保險人個人日後參加國保權益,爰請協助宣導;至若被保險人尚有其他國保疑問,請其逕洽國保之主管機關或勞工保險局瞭解。
● 銓敘部_書函.pdf ● 自112年10月1日後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均無法再參加國保.pdf |